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系统五大国标最详解读
时间:07-31
来源: 第一电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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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B/T31485-2015解读
GB/T31485-2015主要考核动力电池单体和模组的安全指标,围绕化学能的防护,给出了一系列滥用情况以及极端情况下的安全要求和检验规范。
相比于QC/T743-2006,GB/T31485-2015增加了单体海水浸泡、单体温度循环、单体低气压、模组跌落、模组海水浸泡、模组温度循环、模组低气压等7项新的检验要求。针对大部分检验项目,GB/T31485-2015均做了提高或强化,并要求测试结束后,必须观察1小时,才能确定检验是否合格,而QC/T743标准并无此要求。相关测试项目的对比如下:
3.GB/T31486-2015解读
GB/T31486-2015主要针对电池单体的外观、尺寸、重量和室温放电容量,以及模组的外观、尺寸、重量、常温性能、高低温性能、耐振动性能、存储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与QC/T743相比,GB /T31486-2015取消了针对单体电池的高低温性能、放电倍率性能、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存储等方面的要求,但是增加了针对模组的常温充放电倍率性能、高低温性能、荷电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等相关要求,具体内容的对比如下:
2.GB/T31485-2015解读
GB/T31485-2015主要考核动力电池单体和模组的安全指标,围绕化学能的防护,给出了一系列滥用情况以及极端情况下的安全要求和检验规范。
相比于QC/T743-2006,GB/T31485-2015增加了单体海水浸泡、单体温度循环、单体低气压、模组跌落、模组海水浸泡、模组温度循环、模组低气压等7项新的检验要求。针对大部分检验项目,GB/T31485-2015均做了提高或强化,并要求测试结束后,必须观察1小时,才能确定检验是否合格,而QC/T743标准并无此要求。相关测试项目的对比如下:
GB/T31485-2015与GB/T31467.3-2015配合,构成了电池单体、模组、系统层级的较为完整的安全检验标准。
3.GB/T31486-2015解读
GB/T31486-2015主要针对电池单体的外观、尺寸、重量和室温放电容量,以及模组的外观、尺寸、重量、常温性能、高低温性能、耐振动性能、存储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与QC/T743相比,GB /T31486-2015取消了针对单体电池的高低温性能、放电倍率性能、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存储等方面的要求,但是增加了针对模组的常温充放电倍率性能、高低温性能、荷电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等相关要求,具体内容的对比如下:
序号 | 单体检测项目 | QCT 743-2006 | GB/T 31484-2015 |
1 | 外观 | 目测检查,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平整,干燥,无外伤,无污染,标志清晰 | 目测检查,不得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干燥无外伤,排列整齐,连接可靠,标志清晰 |
2 | 极性 | 用电压表检测电池极性,标示正确 | 用电压表检测电池极性,标示正确 |
3 | 尺寸和质量 | 用量具检测电池的尺寸和质量,应符合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条件 | 用量具检测电池的尺寸和质量,应符合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条件 |
4 | 常温放电容量 |
检测方法:C/3充电至截止电压,C/3放电至截止电压,计算放电容量 如果计算值低于规定值,可重复5次 |
1C充电至截止电压,1C放电至截止电压,计算放电容量 重复5次测试,取平均值数据 |
判定标准:计算容量在企业所规定额定值的100%~110%之间 |
判定标准:(1)计算容量在企业所规定额定值的100%~110%之间 (2)所有样品的计算容量极差(最大和最小容量差)不得超过5%(一致性要求) |
||
5 | -20℃放电容量 | 常温下以C/3充满电,在-20℃温度下存储20小时,以3/C放电至截止电压,计算放电容量 | / |
判定标准:计算容量不低于额定值的70% | |||
6 | 55℃放电容量 | 常温下以C/3充满电,在55℃温度下存储5小时,以3/C放电至截止电压,计算放电容量 | / |
判定标准:计算容量不低于额定值的95% | |||
7 | 常温倍率放电容量(能量型) | 常温下以C/3充满电,以1.5C放电至截止电压,计算放电容量 | / |
判定标准:计算容量不低于额定值的90% | |||
8 | 常温倍率放电容量(功率型) | 常温下以C/3充满电,以4C放电至截止电压,计算放电容量 | / |
判定标准:计算容量不低于额定值的80% | |||
9 | 常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
常温下以C/3充满电后存储28天,以3/C放电至截止电压,计算放电容量/额定容量的比值,即为荷电保持能力 以3/C充满电,再以3/C放电至截止电压,计算放电容量/额定容量的值,即为容量恢复能力 |
/ |
判定标准:荷电保持能力不低于80%,容量恢复能力不低于90% | |||
10 | 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
常温下以C/3充满电,在55℃温度下存储7天,恢复至常温下保持5小时,以3/C放电至截止电压,计算放电容量/额定容量的比值,为荷电保持能力 继续以3/C充满电,再以3/C放电至截止电压,计算放电容量/额定容量的值,为容量恢复能力 |
/ |
判定标准:荷电保持能力不低于80%,容量恢复能力不低于90% | |||
11 | 存储 |
常温下以C/3充满电,再以3/C放电2小时,常温存储90天 以3/C充电至截止电压,再以3/C放电至截止电压,计算放电容量/额定容量的比值,计为容量恢复能力 |
/ |
判定标准:容量恢复能力不低于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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