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S:走在专利私有权和标准公益性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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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战:没有退路
我国面临大规模的专利战,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1999年之前,我国知识产权局接收的高新技术领域专利申请中,来自国外的占四分之三,2001年这一比例提高到90%。相比之下,2002年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核准的38万多项专利中,来自我国大陆的不足百分之一。全球范围内,占世界人口1/4的发达国家,拥有世界97%的专利。为了保护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对我国企业发动的专利战将越来越多,规模将越来越大。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外商对我国专利战的主要目标不是收取权利金,更不是收取合理的权利金,而是迫使我国企业沦落为没有自主品牌、自主技术的廉价"代工商",自己则稳居利润丰厚的产业链的上游(专利战略)和下游(品牌战略)。
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我国DVD产业,其快速窜升和迅速衰落显得极富戏剧性,又因为其用户为普通老百姓而备受大众关注。分析其原因,直接动因是 3C、6C和1C等国际厂商组成的专利联合体征收的专利费。社会各界对此进行了广泛关注和讨论,最终通常归因于我国缺乏自主标准和专利技术,而解决问题的答案就是发展自主技术,制定自主标准。
这种原因与答案被广泛议论、传播,成了思维定势,实际上没有什么意义,反映出的却是两种表现迥异、实质相同的浮躁心态。一种是妄自菲薄,被国内外专利数量的巨大差异吓倒,例如面对DVD专利池号称的上千项专利,国内议论纷纷,却很少有人认真分析这些收费专利的合理性。实际上,任何一项特定标准都只会用到一个不大的专利子集,而且该子集往往也并不是决定标准性能的主体技术,标准中通常更多依赖于大量作为人类共同财富的公共知识--我国是科技大国,在很多领域有很强的技术积累(虽然不一定形成专利),制定出先进的技术标准不是没有可能。另一种心态是闭门造车,夜郎自大,在没有调查的基础上,宣称完全自主的技术和标准,一些人也以此作为技术、标准的评判标准和追求目标,就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来说,这种不涉及任何国外专利技术的标准通常是不可能的,现代竞争的特点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闭门造车没有希望。
只有走出协调发展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和产业的道路,实现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的利益平衡,才是良性发展的长久之道。我国牵头制定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AVS,初衷正是如此。
二、走向异化的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的初衷是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健康发展。近一二十年来,传统意义上的"专利-产品"的二元结构进化为"研究开发(专利)、技术集成 (标准)、元器件制造、整机制造、品牌销售"的多元产业链结构,产品不再是获取利润的主要渠道,专利成为垄断者谋取超额利润的武器,超出合理范围的专利池收费,成为阻碍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障碍。
典型案例如MPEG LA。MPEG LA作为MPEG系列专利池的运营者,其收费政策变本加厉,收费越来越高,最终扼杀了MPEG标准的产业化。MPEG LA 是1996年在美国成立的专利授权代理公司,与MPEG(运动图像专家组,Moving Picture Expert Group)在事实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1997年,MPEG LA启动MPEG-2(视频和系统部分)所涉及的专利许可代理业务,1998年12月获得美国司法部审议认可(EC Comfort Letter) 。MPEG-2最初的收费对象为解码设备和编码设备,每台专利授权费4美元。从2002年开始降为2.5美元。由于当时MPEG-2是数字音视频领域惟一可用的技术标准,而且相对合理,因此MPEG-2的产业化取得了巨大成功。
但是,到了MPEG-4,MPEG-4 LA制订了新的不合理的收费模式:消费者使用解码设备,除购买设备时需要缴纳的一次性专利费外,还将按使用时间进行收费。通常,这个费用是通过提供视频服务的节目发行商(如音像出版公司)或运营商(如电视台、视频点播服务提供者等)收取的,其总的收费额度每年高达数百万美元。
此举一出,美国在线-时代华纳代表媒体运营商率先反对。MPEG-4因为收费问题,成了一个运营商不支持的、濒临死亡的标准。MPEG-4 AVC/H.264是MPEG专家组和ITU VCEG专家组2003共同完成的视频编码标准,MPEG-LA一直在筹划其收费模式。2003年11月17日,MPEG LA 宣布H.264/MPEG-4 AVC的必要专利权人就联合许可条款达成了协议,要求根据节目、订户和本地发射台数等参数来对运营商收费。欧广联(EBU)随后发表2003年度第96号声明,表示"十分遗憾的是,EBU看到AVC的许可条款对广播商是极端不合理的。",建议各成员不采用AVC标准。对于中国的广播电视系统来说,近两千家电视台和大大小小的有线电视网需要缴纳的专利费总额十分庞大,中国数字电视运营产业MPEG国际标准,将面临巨大经济负担。
MPEG LA专利池收费政策之所以出现问题,核心在于专利权人在标准完成后完全控制了专利池管理政策,虽然ISO国际标准要求专利权人遵守RAND原则,但这种空洞的"合理"承诺基本上没有约束力,专利实施者和使用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从而导致了专利池机制的异化。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DVD。由于DVD的三个专利池被国际上主要DVD厂商严格控制,造成的后果是:2002年,机器的物理制造成本为30美元,专利许可费为19.5美元,专利许可费占总成本的39%;2004年,物理制造成本降为20美元,专利许可费为9.5美元,其占总成本的32%,两者均远高于一般制造企业的利润率。相对于产品的硬件制造成本而言,知识产权等软性成本过高,已经形成价格垄断。
从更广的意义上看,收取专利权利金是研发和生产利益分配的一种方式,由于研发和生产分别处于两个国家,研发成本和生产成本差异显著,因此贸易摩擦几乎是必然要发生的。摩擦若能顺利解决,产业就能顺利发展,消费者利益就能得到保护,反之,产业发展就会受到阻碍,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DVD专利战走到今天,后一种结果不幸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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