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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反向抄袭,获刑三年,一个重大的转折

时间:12-12 整理:3721RD 点击:
5月30日,广东省检察院通报,深圳一家公司法人罗开玉因为“反向”研发芯片谋取暴利,获刑三年。这里的“反向”指的其实是芯片行业里面常见的逆向设计,这个判决可以说是中国半导体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一个重大转折。其实逆向设计在国内的IC设计行业并不少见,国内起步晚,很多产品的设计都是向国外学习,特别是模拟芯片设计方面,对于经验的要求非常的高,所以在模拟芯片设计,如ADC、DAC、锁相环等模拟电路,国内大多都是通过逆向设计来做的。其实呢,这就抄袭,行业内有一个笑话,台湾人的IC设计靠逆向设计抄袭美国人,中国的IC设计靠逆向设计抄袭台湾人。这其实就说出了一个事实,国内的IC设计公司开创之初,大量的是靠逆向设计,抄袭了国外的现成产品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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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被判刑的罗开玉,他就是对正版9700USB网卡进行了仿制。他提供了正版网卡的芯片,交给了无锡一公司,无锡公司负责组织技术人员提取数据信息,然后提交给苏州一公司生产芯片晶圆,再切割、封装为仿冒9700USB网卡芯片成品。这已经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在过去,我们国家对于这种行为也是采取了默认的态度,但是后果就是市场上的假芯片泛滥,之前轰动的美国F-15战斗机上使用了中国的山寨芯片就是一个例子。这些山寨的芯片在功能上类似于原有的正版芯片,但是在可靠性上,就是天差地别了,传说,中国的山寨芯片已经击落了好几架美国飞机了。
现在这个判例表明了国家的态度,逆向设计,这种赤裸裸的抄袭别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合法,必须停止。这个案子还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6年度“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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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水木3.2.0

广东罗开玉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深圳市久洲集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洲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开玉以牟利为目的,于2014年4月11日以久洲公司的名义与无锡友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芯公司)签署协议,先后出资约40万元并提供和芯润德公司的正版9700USB网卡芯片,由友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振、研发技术部主管朱晓勇组织技术人员对正版9700USB网卡芯片(含上述固件程序软件)各层电路布局进行拍照,提取、分析数据信息,后将提取的代码数据、电路图等提交给和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舰公司),由其生产出芯片晶圆,再切割、封装为仿冒9700USB网卡芯片成品。截至2015年5月,和舰公司先后共生产了112片该假冒芯片晶圆交付给友芯公司,每片晶圆可制作成约6500个假冒芯片。徐振将首批5万个封装好的成品仿冒9700USB网卡芯片交付给罗开玉,罗将其中的3000个以每个4.5元的价格出售给了罗开春(另案处理),其余芯片则由罗开玉自行委托他人对外销售。2015年6月4日,公安机关对罗开玉住址进行搜查,现场查扣仿冒网卡成品105个、半成品150个,网卡芯片6包等物。
  经鉴定,和芯润德公司登记号为“2015SR003215”的软件著作权的软件源代码经编译生成的ROM数据与其型号为9700USB芯片的ROM数据相同,两者具有同一性。从被告人罗开玉处提取的芯片ROM层与和芯润德公司芯片的ROM层数据信息相似度99.998%,友芯公司的GDS文件中ROM层信息与和芯润德公司芯片的GDS文件中ROM层信息相似度为99.998%,均只有4位数据不同(共计有13万多个数据信息位置)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15年2月14日立案侦查。7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犯罪嫌疑人罗开玉批准逮捕。8月5日,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徐振,并在徐振配合下抓获犯罪嫌疑人朱晓勇,后对该两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2016年2月26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对该案三名被告人罗开玉、徐振、朱晓勇提起公诉。其间,犯罪嫌疑人徐振、朱晓勇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同年4月7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罗开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徐振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朱晓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上诉后,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判。
  三、评析意见
  该案犯罪行为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一种新型手段,被侵犯对象是在集成电路芯片只读存贮介质ROM中固化的软件著作权,权利人将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程序复制在ROM上,从而实现芯片对外部数据的处理功能,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起构成此种芯片的核心技术。犯罪嫌疑人无法直接通过对侵权对象程序进行复制获取程序代码达到复制目的,只能使用反向工程技术对正品芯片逐层拍照,提取、分析其中的数据信息,最终获取芯片的整个集成电路布图构造(包含已经固化其中的软件著作权)。
  立案之初,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查,并就案件的定性、侦查方向提出合理化建议。该案中,权利人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芯片ROM固体软件程序著作权以及使用该芯片制成的网卡的驱动程序著作权三种权利。犯罪嫌疑人通过仿制芯片侵犯了正版芯片上承载的软件著作权,检察机关根据侵权链条中不同环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主观认识特点,建议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该定性在审判阶段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侦查期间,检警紧密互动,在犯罪嫌疑人罗开玉到案后,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从友芯公司下游晶圆、封装生产商处提取到侵权芯片的原始生产数据;对罗开玉批准逮捕后,又针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出具了较为详细的《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有效引导侦查取证,确保了案件后续顺利起诉、审判。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对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保障单位和个人的研发热情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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