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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时代:无人驾驶的野心

时间:02-16 来源:南方网 点击:

最基本的需求。无人驾驶的安全问题解决主要在于技术的发展,既不能低估安全问题的复杂性也不能低估技术发展的能力。谷歌在 2015年6月宣布人驾驶汽车试航100万英里(约161万公里),17起轻微事故中没有一起是由于机器操作失误引起的。2016年1月谷歌宣布在新进行的试航中发生13起潜在事故,在试航司机的人工干预下过关。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不能要求机器绝对不失误,而只要把失误概率降低到理论极限。人类远比无人驾驶有更多不靠谱,相信依靠智能驾驶至少不会发生2015年德航一位副驾驶恶意操作飞机撞向阿尔卑斯山的惨剧。想想那些醉驾、疲劳驾驶、情绪驾驶、无证驾驶和倒车都不会就敢穿高跟鞋开路虎的女杀手…你就顿时明白Greenblatt说自动驾驶仅在美国每年就能拯救30,000个生命并不是吹牛。

  除了不受动机、私欲和情绪影响,人工智能至少还在两点上具有远超人类的潜力。第一,无人驾驶可以反应敏捷、不知疲倦、在雷达、卫星和网络的帮助下不惧黑夜洞察路况。第二,无人驾驶还具有极强的自学习和自适应能力。请注意当所有的无人驾驶车共享信息时,任何一部车的进化就是无人驾驶车的共同进化,这将是多么不可阻挡的进步。

  (二) 道德观念

  人被机器控制违背人类几千年经验和直觉,这种经验烙印如此之深以致固化为道德的一部分,以致一想到满街没有人操作就自动跑路的汽车难免让人感觉不适。当然观念并不是不可以改变,至少当我们感觉自己被机器控制的时候,应该明白我们只是被机器服务。

  有报道说伦理学家向无人驾驶车提出一个伦理学著名悖论"电车难题",即无人驾驶车如何选择以下仅有两个选项的紧急情况,直行撞死前面的5名行人或紧急转弯撞死路边的1位行人。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一定程度是不适宜的,这类法律上归结为紧急避险的行为既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也不必要推到伦理高度。作为高等灵长类动物的人类也许永远会为这类先救老妈还是先救媳妇之类的脑筋急转弯永远争吵,为什么要求机器人有能力解决?倒是要求无人驾驶车具备分辨前面是一条狗还是一个小孩的认知能力是具有实际意义的。

  (三) 侵权责任

  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问题相当复杂,不仅涉及到设计、制造、用户、相对方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本身的种类也很复杂。至少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和其它。

  1. 合同责任

  合同即契约。汽车制造商对无人驾驶汽车用户有质量、安全等承诺,其中形成的关系就是合同关系。如果无人驾驶汽车未能实现制造商对用户的承诺,法律后果就是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特点在于不需要证明与制造商之间有任何承诺,用户或利害相关的第三人都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要求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承担侵权损害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分析有两个阶梯。首先是对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分析,即侵权责任的构成。其次是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有四个,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假设其中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都成立,如系无人驾驶车故障直接引起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那么需要重点分析的就是行为和过错两项要素。

  一个有意思的事实是,真正的无人驾驶汽车应该是没有司机从而也不存在人类驾驶行为的。一辆无人驾驶汽车被人工操控所产生的责任并不是我们要讨论的无人驾驶法律责任而是普通车辆驾驶的法律责任,正如开车谋杀造成目标死亡的交通事故并不成立交通肇事而是成立故意杀人一样。和没有人为驾驶行为对应的事实是用户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主观无过错无驾驶行为决定了用户的乘坐行为不构成侵权,也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再来拆解无人驾驶汽车的制造行为,至少包括设计、生产制造、维护服务三项独立的具体行为,涉及产品的机械(包括动力系统)和智能控制两个系统。尽管有这些独立行为,但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责任的承担可以统一归为一类,产品质量责任。

  3. 产品质量责任法律依据

  中国多部法律对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法律责任做了系统的规定。

  a) 作为民法中最基本的法律,《民法能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b) 《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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