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波EDA网,见证研发工程师的成长!
首页 > 通信和网络 > 通信网络业界新闻 > 专家称三网融合立法为先

专家称三网融合立法为先

时间:06-23 来源:中广互联 点击:

所谓"三网融合",实际是一种广义的、社会的说法,国际上并无明确的定义。在现阶段它并不意味着电子通信网、计算机数据网和广播电视网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高层业务应用的融合。

三网融合从概念上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去观察和分析,至少可以涉及技术融合、业务融合、市场融合、行业融合、终端融合、网络融合乃至政策方面的融合等。从分层分割的观点来看,目前主要指高层业务应用的融合,表现为技术上趋向一致,网络层上可以实现互联互通,业务层上互相渗透和交叉,最重要的是应用层上趋向使用统一的TCP/IP协议,将使得各种基于IP的业务(如基于IP的话音、数据、电视等业务)都能通过计算机数据网在不同的网上实现互通。由此,电子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均将IP业务作为自身转型和寻求发展新动力的增值业务,在计算机数据网上实现了三网融合。

1、给三网融合立法是推进信息化的重要前提

三网融合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技术、业务、法规等若干方面,这必定是一个长期渐变的融合过程,是一个三网各方的经济技术行为和市场行为,不可能一蹴而就。

事实上,正所谓"存在决定意识",由于三网的不同的管理理念、不同的经营诉求、不同的发展规划目标、不同的技术基础体系、对自身优势的不同评估和在未来市场中不同的自身定位,造成了对三网融合概念的不同理解。

因此,"三网融合"无疑是近十余年来,在电子信息业内和社会上最热门、最具吸引力的词汇了。由于想象和发挥的空间太大,各种理解和注释的版本层出不穷,于是乎"三网融合"成了一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而高谈阔论中又常充斥着浮躁、臆断、蛮横、声讨等语气和论调,于是乎"三网融合"又成了一根"棍",扣帽打棍把罪问。面对如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纷乱局面,笔者认为,缺乏对三网融合的科学、严谨、公正、权威的法律定义和规范是主要原因,"无规矩则不成方圆"。因此,为尽快改变电子信息业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滞后的现状,结束三网融合"无法可依"的状态,在国家层面给三网融合立法是推进信息化的重要前提。

2、要给三网融合立法,必须先给三网立法

2.1法律概念的定义是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中的第一要素,构成了整个法律规则的"骨骼"。

按法理学的一般要求,法律规则的结构由以下三要素构成:

(1)、适用条件(即假定;定义);
(2)、行为模式:主要是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应为)、可以做什么(可为)和禁止做什么(非为);
(3)、法律后果(惩罚与奖励)。

按笔者理解,上述行为模式也可理解为:规范主、客体的权限和程序。即--权限:你有权做什么(可为);你无权做什么(非为)。程序:你应当怎样去做(应为);你不应当怎样去做(非为)。

法律概念的定义是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中的第一要素,构成了整个法律规则的"骨骼",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2.2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要给三网融合立法,必须先给三网立法

现在我们要给三网融合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定义:"什么是三网"?"什么是三网融合"?

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是:至今三网均尚未立法,什么是电子通信网?什么是广播电视网?什么是计算机数据网?均无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定义,因此,从逻辑上看,也必将导致无法定义:什么是三网融合?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三网是基础,融合是它们充分发育成长后的高级阶段,没有三网,何来融合。三网均是因应历史上业务发展的需求、技术实现的可能以及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历经市场的长期磨砺而生成的网络,"业务发展的需求"与"技术实现的可能"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历史上因技术、生产、经济等原因而长期形成的社会分工,就形成了不同的行业,三网从分工、分立发展到综合、融合的过程,也就是分工、边界逐渐模糊和退缩的过程。我们必须首先给三网立法,厘清三网的社会定位、定义、边界和异同,否则"融合"二字就无从谈起。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每一个行业都需要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由全国人大颁布一个基本部门法,例如《邮政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等等。

面对这样三个规模庞大、涉及千家万户的行业,却仅有层次较低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信条例》,而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出发,尽快完成三网的立法是众望所归。

3、三网的立法应同时进行,以求公平

3.1三网的立法原则就是确保公平、公正,三网的立法就应同时进行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院徽章都标有一把天平秤,象征着法院和法官的公平、正义。我国的法院徽章也是这样。法律本身追求的就是公平、公正,保障的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也是至高无上的权威,人人须守法、违法必究;法律更是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是保护弱势群体的,仗强势而欺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网融合的实质就是竞争与合作,必然会涉及到一网对另外两网的影响和相互关系。

三网的立法原则就是确保公平、公正,从而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并在立法技术上注重保护弱势群体。

要确保公平、公正,三网的立法就应同时进行,将三网的"定义"(法律规则的结构第一要素)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鉴别,重点防范某一网在定义上企图边界无限扩张,进而一网独大或一网覆盖另外两网。

三网同时立法,就必须首先定义它们各自的个性,其次才是定义它们的共性,如果只谈共性而不谈个性就分辨不开三网,就只有一网了。

3.2一法管一事,防止在某一网的立法中去定义、规范和惩罚其他两网

三网都要定位准确、边界清晰、科学严谨,不要缺位、错位、越位。如在某一网的立法中写入"三网融合",就必定要在该法中去定义什么是"三网"?什么是"三网融合"?必定要分别规范其他两网的行为模式:应为、可为、非为。必定要载明法律后果:违法必究。在某一网的立法中去定义、规范、惩罚其他两网,这本身就是伪命题、是逻辑混乱、是典型的越位和错位、是霸权主义,这是要出立法笑话的。

三网分别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清晰:一法管一事,先整明白自己的那点事,别人的事另法另定。

只有在《信息化促进法》中,为促进信息化而统筹三网,"三网融合"才可定义、规范和保护。

多年来,有相关部门的高层人士和某些专家学者极力主张将"三网融合"写入正在起草的《电信法》中去,对于这种明显错误和霸道的主张,应引起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的关注和警惕,也应理所当然地遭到业界的抵制和批判。

Copyright © 2017-2020 微波EDA网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