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发展能否逾越专利的束缚?
RAND原则--利益纷争中的乌托邦
记者:一些标准制订组织在制订标准时采用了RAND 原则,能否就RAND原则在解决知识产权与标准化问题冲突问题上发挥的作用作一简要的评价?
黄铁军:专利的私有性和标准的公用性之间存在很难调和的矛盾,R A N D原则的初衷是防止专利技术许可成为标准制订和接受的障碍,要保证标准中的专利许可不被专利权人恶意拒绝。但是各个国际标准组织对RAND 原则缺少明确、统一的定义,不同的组织对RAND 原则的解释往往存在天壤之别。专利许可费该如何收、收多少?这个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如果专利权人想通过RAND 原则作为合法外衣,滥用专利权的话,完全可以达到自己的私利。
之所以专利权人能做到这一点,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RAND 原则门槛太低,这就使得大量并不具有技术优势的小专利出于利益驱动而涌入了标准体系,成为专利权人谋取超额利润的工具。
所以,尽管RAND 原则体现了处理知识产权与标准化问题的普遍公平公正理念,但由于其操作性和实用性的不足,以及缺乏透明度,所以并没有真正解决知识产权与标准化的冲突问题。
寻觅世外桃园
记者:既然RAND 原则也无法根本解决知识产权与标准化冲突问题,那么AVS是如何应对这一问题的?
黄铁军:针对RAND 原则存在的诸多弊端和缺陷,AVS 提出了自己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基本要点包括:
首先,协调专利与标准的关系。一方面,AVS 在制订时要采用最新的技术,提高标准的技术先进程度;另一方面,也要保证对相关专利的许可避免走向无限膨胀的歧途,即要对专利许可作适当的约束。
其次,AVS 采用了"一站式"的许可方式。AVS 通过简洁的一站式许可政策,解决了MPEG4、AVC/H.264 被专利许可问题缠身,难以产业化的死结。
再次,规定了AVS 会员要履行严格的披露义务。每个AVS 会员应该根据诚信原则,在其实际知晓的范围内,就可能包含必要权利要求的该会员和其关联者的专利和公布的专利申请及时向工作组进行披露,该披露义务一直持续到AVS 标准草案被标准化机构批准为止。
通过这些制度的规定和实施,A V S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专利权与标准化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与矛盾,总体上实现了用专利为标准服务,用标准促进专利健康发展的目标。
AVS 模式能否COPY?
记者:AVS的成功实践能否完全适用到其他领域和行业?未来知识产权与标准化问题的发展趋势应当如何看待?
黄铁军: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实质到底是什么?实际上是标准实施者与专利权人的利益纷争,是市场先进者与后进者的战略利益争夺。标准作为公共利益的载体和依托,显然不能被专利私权任意跑马圈地。专利权要给予严格的法律保护,但这一保护要在充分尊重公共利益前提下来保护善意的专利权人。
AVS 的实践证明了平衡标准公权和专利私权是解决目前标准与知识产权困局的一条可行道路。但这条道路是否对其它产业和组织具有示范价值和标本作用,值得每位业内人士进行深刻的思考,只有经过不断探索和尝试,才能最终找到一个合理有效的游戏规则,促进标准实施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及相关主体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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