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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究

时间:10-09 来源: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徐家力 点击:
2、知识产权标准化有助于克服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缺陷。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法律只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证权利人的垄断利益。通常,剩余有效期越短,知识产权的价值越低,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更有可能在时效期满前就面临技术更新。标准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知识产权这个特点。众所周知,技术标准的制定往往滞后于技术的发展,而标准的稳定性又要求尽量避免朝令夕改,当一项技术经过漫长的论证、谈判,最终被纳入标准时,极可能已出现更先进的可替代技术。但在标准的有效期(称为"标龄")内,该技术标准成员仍然必须使用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方案。1也就是说,技术标准的稳定性要求有助于在事实上延长知识产权的价值寿命。

3、知识产权标准化有助于放大知识产权效益,占据行业主导地位。

知识产权可能产生的效益是不固定的,极大地依赖于权利人对权利的经营。一项知识产权的影响力通常是有限的,可能只是一个或几个企业,但是,标准所影响的却是整个相关产业,当该产业是一个国家的重点产业时,标准还将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竞争力。因此,知识产权的标准化可以实际地放大一项知识产权的效益,并使得控制标准的知识产权主体成为产业不可否认的主导者。有人说"得标准者得天下",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4、知识产权标准化有助于企业掌握市场主动权。

技术标准包含着符合标准的产品在安全性、兼容性、可执行性等方面的信息,在某种意义上,它也相当于产品的质量证书,有力地增强了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和信心,而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就可能逐渐被市场所淘汰。可以说,标准已然成为市场竞争的游戏规则之一,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或者掌握了标准中的关键技术,就等于掌握了市场主动权。

5、知识产权标准化更有助于在国际贸易中抢占先机。

近 20 年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信息产业的发展使国际间经贸和科技文化的交流得到了极大地拓展,建立产品国际标准的需求日益增长;同时,WTO项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议)和《关于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 协议)肯定了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性措施的合法性2,也使得国际标准的采用,或者说是标准的国际趋同,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巩固自己的地位,牢牢掌握国际市场主动权,发达国家政府争先恐后地加大了对标准化战略的研究,同时更积极地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各项制标工作,不遗余力地把本国标准变成国际标准。比如欧洲,早在 1999 年,欧盟就提出了《欧洲标准化的作用》的报告,强调要建立起强有力的欧洲标准化系统,并将该系统的参加国从 19 个增加至 25 个,报告特别指出要继续对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气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给予财政援助,以支持形成欧洲的单一市场,增强欧洲产业在世界市场中的竞争力,在国际标准化中形成欧洲统一的地位,并通过制定以欧洲标准(CE 标准)为基础的国际标准,争取欧洲的技术扩展到全世界。为此,欧盟不断巩固其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的地位,承担了ISO秘书处50%以上的工作,成立了欧盟标准化委员会(CEN),并与ISO IEC达成相互"协调协议"。而作为世界标准化大国的美国,在欧洲标准化战略的强大压力下。也于2000年9月发表了"美国国家标准化战略"。3

在目前发展中国家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实力薄弱、标准化意识和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将本国知识产权纳入国际标准,不仅能在国际技术许可中大赚一笔,更可以有力地控制发展中国家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因此,对于本国企业参与制定国内及国际标准,各国政府一般都持认可和鼓励的态度;而对于企业本身而言,通过自主知识产权控制了国际标准,就等于占据了国际产业链条的至高点,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开拓国际市场的成本,更能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占尽先机。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的客观使然

从上文可以发现,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所能给企业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而如此明显的趋利本质也使得知识产权标准化的进程颇受质疑。对于二者的结合,有些学者并不以为然,并认为知识产权标准化只是个别企业推行其知识产权全球策略、抢占世界市场的一个途径,是其凭借技术和财富上的强势地位攫取他人利益的一种手段。事实上,确实有一些标准的形成和推广就是为推销标准制定者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一些大型企业制定的行业事实标准;而近年来,外国企业、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标准化、专利联盟等形式给我国产业带来的影响,也使不少人对其持敌视态度。但是,客观地说,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日益结合的发展进程是有其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客观原因的,技术标准作为一定时期对某个行业技术、产品的统一要求,必然要反映一定的社会技术领域内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智力劳动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得到了极大的强化,权利人慢慢学会以知识产权保护并推广自己的新技术,这使新技术的存在状态较过去有了很大的改变。尤其在新兴的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成果几乎完全被专利权所覆盖,即使是一项尖端技术下包含的多个技术方案,也可能为不同的知识产权人所掌握,由此产生了所谓的"专利灌丛"现象,要在这个领域内制定技术标准,往往没有现成的通用技术可以采集的,而只能选择与专利权人谈判,将专利技术采集为标准。这一无法回避的现实要求也表现在一些标准化组织专利政策的变化中。例如,在互联网技术发展初期,并没有多少专利技术对该领域有重大的影响,当时国际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IETF)在标准化工作中对专利技术的观点是:"尽量采用那些非专利的优秀技术,因为 IETF 的目的是使其所制定的标准广为接受,如果涉及到专利问题,标准的适用将涉及专利权的授权问题,从而影响人们采用该标准的兴趣"。4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软件技术、电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紧密结合,使得互联网相关标准的建立不可能再回避专利,也使IETF不得不改变对专利技术的态度,开始制定新的知识产权政策:"如果专利技术是最佳的且能以合理的条件获得时,专利技术可以被包含在知识产权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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