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路管理
3.1.1 微波电路的启用、停运和检修,应得到相关通信调度部门同意后,再由部、 网、省微波通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3.1.2 在微波主干电路上开放区域性电路时,有关微波通信管理部门应对其可行性 报告进行审核,待批复后方可开展工作。
3.2 数字微波电路的质量指标
3.2.1 电路传输质量指标应符合电路设计指标。
3.2.2 设备质量指标。
a.天馈线系统电压驻波比系数<1.2。
b.公务通道信噪比。
区间:≥42dB。
全程:>30dB(2500km假想参考数字电路)。
c.倒换方式:基带无损伤倒换。
d.传输容量:
PCM960路 (34368kb/s);
PCM120路 (8448kb/s);
PCM30路 (2048kb/s)。
e.比特率:
基群标称比特率 2048kb/s, 容限为±50×10-6;
二次群标称比特率 8448kb/s, 容限为±30×10-6;
三次群标称比特率 34368kb/s, 容限为±20×10-6;
四次群标称比特率 139264kb/s, 容限为±15×10-6。
f.帧结构及其复接方式(正码速调整,准同步复接)应符合CCITT有关建议。
3.3 模拟微波电路的质量指标
3.3.1 电路传输质量指标应符合电路设计指标。
3.3.2 设备质量指标。
a.群频载频入口电平:
120路 -22.6dBr;
300路 -29~-42dBr;
其偏差值不大于0.43dBm。
b.群频载频出口电平:
120路 -22.6dBr;
300路 -18.0dBr;
其偏差值不大于0.43dBm。
c.终端话路在零相对电平点,容许噪声功率应不大于-50dBm,即10000pW。
d.群频频率特性,不均匀度在公务(及控制)带内120路应小于±1dB,300路 设备应小于±3dB;在基带内120路设备应小于±0.5dB,300路设备应小于±1 dB。
e.在主用波道丧失而备用波道正常时,波道应自动倒换,倒换时间小于 2ms;当噪声功率升高到规定值且保持时间在10ms以上时,波道应自动倒换,倒 换时间小于15ms。
3.4 设备管理
3.4.1 微波设备因使用时间长或其他原因,经维修后达不到应有的质量标准时,可 列入计划进行大修,以恢复和提高设备性能。大修尚不能恢复应有性能时,可向 所属单位的通信管理部门提出更换设备的申请。
3.4.2 微波设备的停用、报废、调拨和转让,需经所属单位的通信管理部门进行调 查并提出报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3.4.3 代维设备管理。在机房和供电系统条件允许下,外单位用户要求将自用设备 装设在微波站者,必须与微波站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洽谈;凡介入主干电路并与之 相连的设施,需经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同意,并签定代维协议(合同)。
3.5 质量管理
3.5.1 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质量分析和检查,开展质量的评比竞赛是质 量管理的3项基本环节。各微波站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3.5.2 质量管理的重点应放在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上,要及时解决影响通信质量 的问题,确保电路、设备的技术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3.6 资料管理
3.6.1 微波站应具备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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