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4-07-14批准 1994-11-01实施
1 总 则
1.1 微波通信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电网安全、优质、 经济运行,实现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重要通信手段。
1.2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采用专业技术手段,提高微波通信的运行管理水平, 保证运行电路和设备性能符合技术标准,为电网管理、电力调度、企业管理和系 统自动化等提供稳定、可靠的信息传输通道。
1.3 本规程适用于微波电路、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1.4 本规程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2 电路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2.1 管理体制
2.1.1 微波通信电路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组成部分,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必须执 行局部服从整体,区段服从全程、支线服从主干、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努力做 好本单位所辖电路、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电路畅通。
2.1.2 微波电路实行部、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厂)分级管理的原则。按其 职能需要部、网、省可设微波总站,地区局(厂)按电路走向和管理范围可设微波中 心站或枢纽站。
2.2 职责划分
2.2.1 国电通信中心微波通信管理职责:
a.协调跨网、直属省微波干线电路的运行管理工作;
b.负责以国电通信中心微波总站为首站的干线微波电路的运行管理;
c.完成本站电路、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d.组织有关微波通信运行维护经验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研讨;
e.负责有关微波设备的检修和备盘、备品、备件的订购。
2.2.2 网局微波通信部门负责指挥或协调所辖网内直属和跨省微波电路的运行管理 工作;省局微波通信部门负责指挥或协调所辖省内直属和跨地区微波电路的运行 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a.完成本站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b.协助相关省站或地区中心站和微波站处理运行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c.负责编制所辖电路的年度检修计划,并在计划批准下达后负责组织实施;
d.负责组织对微波通信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有效措施并对疑难问题组织技 术攻关;
e.制定所辖区域内微波通信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细则,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 行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措施,组织微波通信运行维护经验和专业技术等方面 的交流与研讨;
f.负责组织储备必要的备品备件,汇总上报备品备件补充计划或组织订购;
g.有计划地组织所辖区域内微波通信人员的技术培训。
2.2.3 微波中心站(或枢纽站)除完成本站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外,还应承担所辖区 域内微波站的业务领导工作。其职责是:
a.负责本地区所辖微波电路的运行管理工作,定期向网、省站汇报通信运行情 况;
b.承担所辖区域电路的故障排除,并按网、省局微波总站下达的电路维护、 检修任务,组织各站实施;
c.汇集、检查所辖微波站的调测记录,做好运行统计分析工作;
d.负责储备必要的备品、备件;
e.负责组织区域性的现场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
2.2.4 微波站是运行维护的基层单位,在微波总站、微波中心站的领导下,做好以 下工作:
a.按计划进行设备的维护、检修,保证站内设备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b.与邻站相互配合,迅速排除设备故障,确保电路安全畅通;
c.巡视站内设备,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和运行资料,并 按规定上报运行情况;
d.提高维修水平,降低材料、能源消耗,做好仪表(器)、工具、备品、备件的 维护和管理;
e.做好站内安全保卫工作。
2.2.5 各级有人微波站必须设站长和专责技术人员,实行昼夜值班。
3 技术管理
3.1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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