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资源可通过招标拍卖分配获取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日前公布。
征求意见稿借鉴国外做法,增加了通过招标、拍卖分配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方式,明确了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同时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 过10年,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加大了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
可通过招标、拍卖分配无线电频率资源
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 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无线电技术的进步和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工业和信 息化部、总参谋部在总结无线电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 院法制办公室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 稿)。征求意见稿共10章80条,主要内容如下:
无线电频率资源是国家稀缺战略资源,是推动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有限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难以完全满足社会各方面不断增长的需 求,需要加强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管理,减少不必要的闲置和浪费,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为此,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及其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以及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
二是因国家利益或者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在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调整无线电频率分配方案。
三是借鉴国外做法,增加了通过招标、拍卖分配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方式,明确了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四是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五是取得无线电频率资源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不投入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要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资源。
卫星轨道资源由归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分配
卫星轨道资源是开展卫星通信、 广播电视、导航定位、载人航天等空间业务的重要保障。取得卫星轨道资源使用权必须遵守有关国际规则,并开展相应的国际申报、协调、登记等工作。随着我国空 间无线电业务的广泛开展,我国在轨卫星数量逐渐增多,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范。为了保证合理、有效、经济地开发和利用卫星轨道资源,征求意见稿作了如下 规定:
一是取得卫星轨道资源的方式主要为,国际电信联盟规划由我国使用的卫星轨道资源,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分配、指配;申请使用国际电信联盟未规划的卫星轨道资源的,应当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提出申请。
二是使用我国卫星轨道资源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我国卫星轨道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境外卫星轨道资源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完成与我国申报的卫星轨道资源的协调。
三是为了保证顺利获取卫星轨道资源,要求建设卫星工程应当在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卫星轨道资源的使用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是为了加强对组建卫星网络的管理,避免和减少卫星网络之间的相互干扰,明确了申请组建卫星网络的条件和程序。
无线电管理机构可划定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
无线电技术的推广应用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无线电台、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 线设备的行为,对正常的无线电活动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为了保护良好的无线电电磁环境,征求意见稿规定:
一是设置使用固定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并与城乡规划有关建筑物、设施等建设内容相协调。
二是建设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站、大型无线电单收站以及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在工程立项前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
三是为了保证重要无线电通信畅通以及重要无线电设备的正常使用,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城乡规划及相关部门划定无线电电磁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