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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技术发展与手机文化产业开发对策研究

时间:03-17 来源:红网综合 点击:
3G技术的发展现状如何,其商用现状与前景如何?3G技术对传统移动通信业的盈利模式和产业价值链有何影响?在3G产业发展中移动通信业与文化产业有何关系?湖南在3G技术的商用过程中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应如何开发手机文化产业?……围绕这些问题,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田中阳教授主持的2009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3G技术发展与手机文化产业开发对策研究》,初步形成了以下阶段性成果。

一、3G技术日益成熟,3G产业蓄势待发

3G是英文3rdGeneration的缩写,指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第一代移动通信系统(1G)是模拟制式的蜂窝移动通信系统,采用频分多址(FDMA)模拟制式,在商用上只能进行语音通话;第二代移动通信系统(2G)采用数字移动通信技术,主要技术为数字传输、时分多址(TDMA)和码分多址,相对1G而言增加了低速数据传输的功能,如接收电子邮件或网页;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3G)大大提升了语音与数据传输速度,可提供移动多媒体业务,其主流技术有WCDMA、CDMA2000、TD-SCDMA和WiMAX,这些技术被国际电信联盟(ITU)确定为3G的四大标准。其中,TD-SCDMA标准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下一代通信技术--后3G移动通信系统(B3G或4G)将有更高的数据传输速度。

新世纪之初,日韩、欧洲、北美相继启动3G技术的商用,近年全球3G商用迅速发展,网络数量高速增长,用户数量节节攀升。截至2008年6月,全球累计部署了231张WCDMA商用网络、205张HSDPA商用网络、44张HSUPA商用网络、248张CDMA2000lx商用网络、96张EV-DORev.0商用网络和138张EV-DORev.A商用网络。全球WCDMA用户累计达到2.53亿户,其中包括4300万HSDPA用户;CDMA2000lxEV-DO用户累计达到l亿户。2008年上半年,新增了7400万WCDMA用户,2900万CDMAlx用户,1280万CDMAlxEV-DO用户(叶惠,《9大关键词解读"3G在中国"》,《通讯世界》,2008年第11期,第58页)。

中国在2008年4月正式启动TD-SCDMA(以下简称TD)的社会化业务测试和试商用,8月手机电视在北京奥运会的转播中初露锋芒。2008年新一轮电信重组拉开帷幕,中国电信业全业务竞争格局浮出水面。2009年1月7日,中国正式发放3G牌照,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分获3张牌照,此举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3G时代。未来3年,国家全力推行的3G技术的商用,三大运营商将投资4000亿元,加上手机制造、内容服务领域的投资,将可以带动1万亿的投资增长,3G大规模商用在即。

二、3G颠覆了传统移动通信的旧有盈利模式,拓展和延伸了移动通信业的产业价值链

相对3G而言,1G与2G属于传统移动通信,只能提供有限的业务。1G业务只有语音业务,2G业务虽然增加了低速率数据业务,但语音业务仍是基础业务,在总收入中的比重至少在75%以上,是移动运营商的主收入渠道。相应地,传统移动通信的产业价值链也十分简单,主要包括网络设备提供商、网络运营商、终端设备商和用户。网络设备商、终端设备商提供网络设备与终端设备,网络运营商对网络进行建设、管理、维护,并向用户提供业务。由于传统移动通信的网络和业务融为一体,网络设备、终端设备是竞争性的,而运营商所拥有的电信基础骨干网和接入网却是自然垄断性的,从而,网络运营商在传统价值链中占据主导地位,可以获取绝大多数电信收入。

3G时代的主要业务将是数据业务,主要分为通信类业务、资讯类业务、娱乐类业务及商务类业务。具体业务不胜枚举,其中,通信类业务主要有可视电话、移动可视会议、即时信息/Presence、移动电子邮件等;娱乐类业务主要有流媒体、娱乐业务下载和在线游戏;资讯类业务主要有位置服务、WAP浏览;商务类业务主要有电子钱包、移动支付、移动银行、移动证券等。这些业务一部分在2G网络应用比较成熟,一部分在2G(2.5G)网络中已经存在,但在3G网络中服务质量大为改善,一部分是2G网络无法实现的大容量、高速率数据业务。

3G数据业务极大地拓展和延伸了传统移动通信的产业价值链,大量的产业链成员如内容产业成员加入到3G产业中来。新的产业链由网络设备商、移动运营商、内容供给商、内容集成商、终端制造商、应用开发商、软件开发商和用户等成员构成。在新的产业链中,移动网络和移动业务是相分离的,网络运营商所拥有的网络仅仅提供了一个业务平台,它在传统移动通信中的主导地位不复存在,而内容供给商的地位举足轻重,其他服务商的作用也不容小觑。伴随产业价值链的裂变,产业价值在价值链成员中重新分配。根据KPMG的测算,在2G时代移动运营商作为网络运营商和门户提供商将分得95%以上的收益,而在3G时代,移动运营商只能分得50%的收益,内容提供商将分得接近40%的收益(匡佩远,《移动运营商3G商业模式研究》,《通信世界》,2005年第33期,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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