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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卫星商业档案素描:运营主体的模式之惑

时间:11-16 来源:3721RD 点击:

2003年3 月,广电总局编制完成拟向国际电联进行卫星登记的申报资料。当年"两会",航天科技集团科技委主任王礼恒向全国政协提交了由各界多位委员联名的"关于尽快实施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广播电视直播卫星系统"提案。

2004年12月23日,中国卫通总经理张海南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总经理张庆伟共同签署《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2005年4 月21日,双方公开宣布共同出资组建卫星空间段公司,新公司将负责运行和管理"鑫诺2 号"和"中星9 号",建设和管理直播卫星系统地面测控站,并统一经营、协调、管理空间段资源。双方各持50% 股权,同时"欢迎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电信等行业的有识之士投资或参股。"

中国直播卫星产业链的第一个空间段运营主体的成立,被视为产业发展的突破性标志。

运营主体的模式之惑

完整的直播卫星产业链,核心运营主体包括空间段和地面段两部分,外延层面带动着卫星制造业、发射业、接收设备制造业、增值服务业的产业链条。

国外卫星运营商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美国模式。由于美国国土广大,因此美国的卫星运营公司采取的是卫星、地面统一管理的模式:卫星的正常运营、用户管理、售后服务各环节都是自己独立运作;另一种是欧洲模式。由于欧洲各国疆域较小,而且各个国家对卫星的限制法规有所不同,因此一般都是各卫星公司找国际卫星组织租用转发器,自行运作地面段用户系统及服务的方式。

发达国家一个明显的共同特征:卫星和有线电视的运营都以私营(股份)公司为主,采用完全的市场竞争,政府主要把地面数字电视作为公众服务来推广。同时,政府还会对卫星运营公司的数量进行控制,防止出现恶性竞争或垄断竞争的局面。

这一点和国内情况明显不同。在国内,有线、卫星和地面数字电视,都是国之公器。

从国际上看,直播卫星的收入,可分为用户卫星收视费和转发器租用费两部分。平均的转发器租用年费,约为400-1000万美元,如果每颗卫星带有40个转发器,则每年可以带来16-40 亿美元的收入;另外用户缴纳的付费频道收视费也是很重要的收入来源,不同的运营商往往采用灵活的打包策略,如美国EchoStar的基本节目包费为29.9美元/ 月,多缴纳10美元,则可接收的频道数加倍。

也就是说,空间段运营商的收入模型和成本压力相对明确。一颗卫星的制造及发射费用在20亿元人民币左右,两颗卫星上天,就是40亿元人民币。每年的卫星保险以及运营费用在7000-8000 万元人民币之间,这是铁打的成本。

所以,如果中国的直播卫星运营商不能在"空中"(租用转发器)和"落地"(用户收费)两个细分市场中每年挣不到如此巨大的收入,财务压力可想而知。

但是,在迄今为止的规划中,国内卫星运营体系是一个多方的联合体,空间段只负责卫星的运营,接收端、终端、节目内容、用户体系的建立都没权利参与。出于国家信息安全和避免与有线过早竞争的考虑,国内的直播卫星在发射之初还只能运营电视业务,不能开展其它通信及信息增值业务,也不能将转发器出租给国外卫星运营组织。目前通过10颗通信卫星传送的国内频道,在直播卫星发射之后,如果立即转到新的平台上,将成为转发器出租费用的主要来源。

国内个人用户接收付费频道的缴费收入,有待于129 号令的松动,这一块也直接关系到地面段运营商的基本商业生命力。中央电视台下属的中数传媒,是目前地面段唯一的合法运营主体,对于这家以推广数字付费频道为主业的公司来说,增加了有线数字电视之外的传输通路,是一件好事情。但是,同样要面对如何集成观众感兴趣的内容、让用户掏腰包的考题。

从国际上看,在数字卫星直播内容频道的销售过程中,技术手段和节目策略不可分离。借助带有数字录像和交互式功能的机顶盒,推广互动电视频道;借助高清机顶盒,推广高清频道;借助覆盖特定区域的专用卫星转发器,推广特色区域频道;加强CA管理,减少私接现象;等等,都是提高数字卫星直播销售收入的有效方法。

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生财之道,就是借助数字直播卫星带来的富裕的频道资源,展开多网融合的业务。韩国在这方面做得相当出色,基于卫星的S-DMB 数字广播,在把手机变成移动数字电视的同时,数据业务与视音频业务同步展开,在业务层实现了电信和广电的融合。

"鑫诺2 号"卫星装载有22个Ku频段转发器,按照每个频段可上6 -10套节目计算,22转发器可带130 -220 套节目。根据长期的计划,当我们拥有了3 个轨道上的6 颗卫星时,可带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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