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光伏发电投资环境的分析与比较
山东省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北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南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相关市场支撑政策,如《海南省施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云南省“售后三包”写入太阳能行业规范等,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我国光伏产业作为一个新能源产业,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发展速度非常快,但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是:我国光伏产业领域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备,激励政策制定还不完善。 4.2 国外相关政策、法规[16]- [19] 发达国家太阳能产业的开发利用技术和发展政策都已成熟,并进入大规模生产阶段。其代表国家有:美国、德国、日本、英国、以色列等,其相应的作法十分具有借鉴意义。 (1) 美国 作为全世界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历届政府都将开发新能源确定为能源政策重点,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及技术市场支持政策。如:1997年宣布了“克林顿总统百万太阳能屋顶光伏计划”,即:到2010年在100万个建筑物屋顶或其它可以安装太阳能系统的部位,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2009年,美国联邦级政策《可再生能源鼓励政策投资税收抵扣法》出台。其主要内容是给予太阳能光伏发电及其他太阳能相关发电技术的使用者(包括居民和商业区企业)相应的税收抵扣和加速折旧期。《2005年能源政策法》规定:凡是安装太阳能设施的家庭均可获得税收上的优惠政策。2009年奥巴马推行以太阳能和风力发电为重点的新能源政策,并为挽救美国经济推出了有“绿色经济复兴计划”之称的消费刺激计划。 (2) 德国 德国是一个资源紧缺的能源消费大国,为了缓解对能源进口的依赖,德国政府一直重视太阳能产业的开发与利用。2000年德国政府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保证企业和居民购买和使用光伏发电能源时应得到的价格补贴。2004年德国政府进一步修正了《可再生能源法》,成为太阳能光伏产业迅猛发展的福音。2009年制定新的《可再生能源采暖立法》,要求新建筑必须要与可再生能源系统结合,而消费者们更倾向于太阳能系统的安装。 (3) 日本 日本最早推出太阳能发展政策,其资源非常贫乏,能源对外依存度极高。1979年实施了《节约能源法》。1997年颁布了《关于促进新能源利用的特别措施法》明确提出了新能源利用的指导方针。2003年实施的《电力设施利用新能源特别措施法》规定了新能源电力的利用目标,对太阳能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年,日本出台《可再生能源标准法》,规定了能源公司必须提供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例,《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日本是其倡导国。2006年,日本编制了《新国家能源战略》对各项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提供了法律支持。 (4) 英国 2002年,英国政府颁布《可再生能源义务令》,强制提高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生产中的比例。同年,英国政府又提出百万“绿色住宅”计划,政府通过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支持居民用10年的时间,建设100万栋“绿色住宅”。 5 结语
国内太阳能光伏市场需求能否大规模启动取决于光伏发电成本,目前我国太阳能发电成本虽然进入“一元时代”,但依然无法和常规火电、水电相比。从长远来看,谁能掌握该领域的核心技术,就能在市场中掌握主动权。对投资者而言,可考虑投资我国太阳能资源ⅠⅡ区域,且具一定规模的并网发电项目;还可以投资于创新能力强、有望在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的企业。
另外,把国外光伏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归纳为:“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大力支持技术创新以及市场支撑政策的实施”。尤其是德国的法律环境、日本的技术支持、美国的市场支撑,都有效地促进了该国光伏产业的发展进程。因此建议我国政府结合我国光伏产业目前发展现状,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技术支持政策体系、强化市场支撑政策体系等方面建设。以促进我国光伏产业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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