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标准
时间: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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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5.1 的规定。
表3.5.1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夜间行人流量 | 区域 | 路面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 路面最小照度 Emin(lx),维持值 |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维持值 |
流量大的道路 | 商业区 | 20 | 7.5 | 4 |
居住区 | 10 | 3 | 2 | |
商业区 | 15 | 5 | 3 | |
居住区 | 7.5 | 1.5 | 1.5 | |
流量小的道路 | 商业区 | 10 | 3 | 2 |
居住区 | 5 | 1 | 1 |
注: 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3.5.2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5.3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 1/2,但不得小于5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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