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标准
of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
2.0.27 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照度)maintained average lumi-nance(illuminance) of road surface
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维持值。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维护系数)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
2.0.28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 upward light ratio
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
2.0.29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30 失能眩光 disability glare
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
2.0.31 阈值增量 threshold 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其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
2.0.32 环境比 surround ratio
车行道外边5m宽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相邻的5m宽车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
2.0.33 交会区 conflict areas
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区域。在这种区域,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车辆与固定物体之间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2.0.34 (道路)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 power density(of road surface)
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含镇流器功耗) 。
2.0.35 远动终端 remote terminal unit
由主站监控的子站,按规约完成远动数据采集、处理、发送、接收以及输出执行等功能的设备。
照 明 标 准
3.1 道 路 照 明 分 类
3.1.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3.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3.2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3.2.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 、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 、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3.2.2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3.3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3.3.1 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
3.3.2 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3.3.3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中
3.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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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 宜选择本标准表3.3.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表3.3.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级别 | 道路类型 | 路面亮度 | 路面照度 | 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1(%)最大初始值 | 环境比SR最小值 | |||
平均亮度Lav(cd/m2) | 总均匀度Uo最小值 | 纵向均匀度UL最小值 | 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 均匀度UE最小值 | ||||
Ⅰ | 快速路、主干路(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 1.5/2.0 | 0.4 | 0.7 | 20/30 | 0.4 | 10 | 0.5 |
Ⅱ | 次干路 | 0.75/1.0 | 0.4 | 0.5 | 10/15 | 0.35 | 10 | 0.5 |
Ⅲ | 支路 | 0.5/0.75 | 0.4 | — | 8/10 | 0.3 | 15 | — |
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
3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 “/”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3.4 交会区照明标
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3.4.1 的规定。
表 3.4.1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 | 路面平均照度E (lx),维持值 | 照度均匀度UE | 眩光限制 |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 30/50 | 0.4 |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 80°和 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 30cd/1000lm 和10cd/1000lm |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 |||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 |||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 20/30 | ||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 |||
支路与支路交会 | 15/20 |
注: 1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 “/”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3.4.2 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本标准表 3.4.1 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
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3.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
- 电动道路车辆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01-05)
- 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GB/T 18332.1-2001(01-05)
- 智能交通系统及其在城市道路安全中的应用(12-14)
- 12位串行A/D转换器MAX187的应用(10-06)
- AGC中频放大器设计(下)(10-07)
- 低功耗、3V工作电压、精度0.05% 的A/D变换器(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