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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道路车辆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时间:01-05 来源: 点击:

[ GB/T 18332.2-2001 ]

前 言

本标准参考 IEC 61436(1998) 《密封金属氢化物镍再充电单体电池》标准编制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制本标准内容时,一方面依据电动道路车辆的技术要求,同时又要考虑我国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的现期水平,既要满足当前的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因此制定标准时,以我国上前最新水平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我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十八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高技术新型储能材料工程开发中心、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沈阳中辽三普电池有限公司、广东佳力集团公司、国营第七五五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捷、汪继强、毛立彩、詹锋、刘远鸿、段秋生。

正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 ( 包括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等 ) 用密封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额定电压 12v 的密封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90.11-1988 蓄电池名词术语( eqv IEC 486:1986 )

3 定义与符号

本标准除采用 GB/T 2900.11 中的定义外 , 还增加了下列定义 .

• 密封蓄电池 sealed cell

当蓄电池在规定设计范围内工作时保持密封状态 , 但当内部压力超过预定值时 , 允许气体通过一个可复位或不可复位的压力释放装置逸出。

• 符号

C3 ─ 3 小时率额定容量 .

I3 ─ 3 小时率放电电流,其值等于 1/3 C3 ( A )。

△V ─ 蓄电池以一定电流充电时,充电电压升高至最高值 V1 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下降至 V2 的电压压降用符号 △V 表示,即 △V =V2 -V1 。

4分类与命名

4.1 产品品种

蓄电池由 10 只单体电池组成 , 单体电池可分为方形和圆柱形两种 , 分别用" 10QNF ××× "和" 10QNY ××× "表示。

例:

10 ---蓄电池额定容量100Ah

QN ---单体电池形状代号,方形

F --- 蓄电池系列代号,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100---蓄电池含单体电池中数, 10 只。

4.2 外形尺寸、重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重量见附录 A (提示的附录)。

5要求

5.1• 外观

蓄电池按 6.2 检验时 , 外壳不得有变形及裂纹 , 表面平整、干燥、无碱痕,且标志清晰、正确。

5.2 极性

蓄电池按 6.3 检验时 , 电池极性应与标志的极性符号一致 .

5.3 外形尺寸及重量

蓄电池外形尺寸、重量参见附录 A.

5.4 短路试验

蓄电池经外部短路 5 min 时间 , 电池不得爆炸、起火 .

5.5 穿刺试验

用 ø 6 mm ~ ø 8mm 钢钉从蓄电池正面贯穿, 蓄电池不得爆炸、起火 ; 允许电池变形和电解液泄漏 .

5.6 2I3(A) 充电性能

蓄电池经过 2 I3(A) 恒流充电后 , 再用 1I3(A) 电流恒流放电至 10V, 其放电时间不应少于 2 h 26min.

5.7 20 ℃ 放电性能

蓄电池按 6.9 试验时 , 在 20 ℃±5℃ 条件下 ,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表 1 的规定值 .

表 1 20 ℃ 放电性能

恒流放电电流 /A

终止电压 /V

最少放电时间

1 I3

10

3 h

3 I3

10

50min

6 I3

9

22min

9 I3

10

1min

5.8 - 18 ℃ 放电性能

蓄电池按 6.10 试验时 , 在 - 18 ℃±2℃ 条件下 , 放电时间应不低于表 2 的规定值 .

表 2 - 18 ℃ 放电性能

恒流放电电流 /A

终止电压 /V

最少放电时间

1 I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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