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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莱迪思失败,半导体收购“中国风”停了

时间:08-20 来源:半导体行业观察 点击:

的预期选择投资的股票。

以下为白宫新闻秘书办公室发布的正式公告:

关于中国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拟议收购莱迪思半导体公司的命令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权力,包括 1950 年《国防生产法案》第721条,即修订的(第721条),50 U.S.C. 4565,在此命令如下:

第一节。发现。(a)有可靠的证据让我相信(1)Canyon Bridge Merger Sub, Inc. 是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合并子公司)组织的公司;(2)合并子公司的母公司 Canyon Bridge Acquisition Company, Inc. 是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收购公司)组织的公司,Canyon Bridge Capital Investment Limited 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资本投资)组织的实体,Canyon Bridge Fund I, LP (CBFI)是根据特拉华州法律组织的有限合伙企业;(3)CBFI 的有限合伙人 Yitai Capital Limited 是根据香港法律(Yitai)组织的公司,Yitai 的母公司中国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织的企业(CVCF,以及合并子公司、收购公司、资本投资、CBFI 和 Yitai,即收购方)通过根据特拉华州法律(Lattice)组织的公司莱迪思半导体公司的执行控制可能会采取威胁合众国安全的行为;并且

(b)根据我的判断,除了第 721 条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案((50 U.S.C. 1701 et seq.))》之外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向我提供充分和适当的授权就这一事项保护国家安全。

第二节。命令和授权的行为。基于本命令第一节所述的发现,参考1950 年《国防生产法案》第721(f) 条所述因素,并根据情况依据包括第 721 条等适用法律赋予我的权力,在此我发布如下命令:

(a)禁止收购方对莱迪思的拟议收购(拟议交易)以及任何基本上等价的交易。无论该交易是由收购方直接影响的还是间接影响的;无论是通过收购方的股东或股东的直接、中间或最终外国人实益拥有人,还是通过收购方的附属公司,全都禁止。

(b)收购方和莱迪思应该在本命令发布之日 30 天内采取所有必要步骤以完全且永久地放弃该拟议交易,除非该日期被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延长,CFIUS 根据条件可以要求的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在完成了终止该拟议交易的所有必要步骤之后,收购方和莱迪思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 CFIUS 证明终止过程已按照本命令完成并且也已完成了完全且永久地放弃该拟议交易的所有必要步骤。

(c)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到收购方和莱迪思向 CFIUS 提供该拟议交易终止的证明期间,依照本节的子条款 (b),收购方和莱迪思应每周向 CFIUS 证明他们在遵照本命令行事,并应包含描述为永久放弃该拟议交易所做所有工作的证明以及预计完全落实放弃所需的剩余行动的时间表。

(d)禁止以逃避或规避本命令为目的或达到这样的效果而进行任何交易或使用其它手段。

(e)总检察长有权采取任何必要步骤以执行本命令。

第三节。保留条款。我在此保留发布进一步命令的权力,至于收购方和莱迪思,我认为它们应该有必要保护合众国的国家安全。

第四节。发布和传送。(a)本命令应在《联邦公报》上发布。

(b)我在此指示财政部长将本命令的副本传送给本命令第一节所提及的该拟议交易的各方。

唐纳德·J.特朗普

白宫

2017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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