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员工谈反垄断调查:罚钱不是最可怕的!
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律师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高通案所涉及的相关市场包含两个,第一个是标准必要专利(SEPs)许可市场,即这些标准所涉及到的专利,由于没有其他技术可以替代,每个专利都构成一个相关市场,专利权人在该专利许可市场中拥有100%的份额,从而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个市场则是手机芯片销售市场,有数据表明,高通在手机芯片销售市场也拥有很高的份额"。
这意味着,此案的第一个相关市场认定,类似于华为与IDC一案中的相关市场界定,也即将每个标准必要专利认定为一个相关市场,通过一个专利接一个专利地逐个确定相关市场。
黄伟进一步指出,高通公司具体的垄断行为则涉嫌包括,在第一个相关市场中,通过向手机厂商以整机为基础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要求手机厂商将自己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免费反许可给高通等;在第二个相关市场,通过"忠诚折扣"等手段,规定如果手机企业向高通买的芯片越多,则给予的折扣越多,导致手机厂商更多地向高通购买芯片,因此排挤了其他芯片制造商。此外,如果手机厂商购买了高通芯片,高通还会将第一个相关市场中的专利许可费予以打折。就这样,高通通过两个相关市场交叉锁定,获得极为稳固的垄断地位。
与免费反向许可专利、捆绑等非价格问题相比,目前,发改委对高通行为认定的最大难点,还是如何降低过高的专利许可费,确定收费计价基础。这涉及到了高通公司的核心商业模式,将产生极大的连锁效应。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反垄断法博士、德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周照峰评价说,这样的调查结果表明,中国最终通过学习韩国的调查路径,找到了突破口,成功完成调查。韩国就是通过上游下游两个市场互相锁定获得垄断优势地位,上游就是技术,下游用了这种技术的产品,也即芯片。
"与欧盟等历史相对悠久些的调查机构相比,中国的调查机构年轻勤奋,必须通过大案要案来迅速确立权威。因此,此案必然会有结论。"周照峰说,"不过发改委最终拿出的许可费比例下调方案,也必须是高通公司能够接受的,否则高通需要去法院挑战这个结果。"
一家下游厂商在今年年初接到了发改委配合调查的问卷要求,并按要求调取了大量材料。问卷主要集中在非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合同上。由于每一家的许可合同都会有一些不同,发改委同期需要调取大量同行业企业的专利许可合同,并横向比较。
发改委的办案效率让身为这家企业律师的周照峰感到异常惊讶。与常见的许可合同不一样,这些许可的国际通用合同是全英文,长度很长,且复杂程度极高。通常延续时间在10年以上,且在合同延续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修改。
"我看到的合同,最早的是上世纪90年代,合同很长,一环套着一环,如果只看头尾,中间都找不着,所以每个连接处的修改还得看全,"他说,"仅一家企业的数据消化就得要一段时间。然后要看很多企业的,横向去比较,从数据中发掘问题。"
在这家企业的许可费合同中,相关条款非常复杂,但大致包含两大块的内容:一次性支付给高通的许可费;每部手机需要支付的费用。
一次性付费便是交叉许可,也即高通给该企业许可的时候,该企业也要拿出它的专利给高通许可。由于每个企业实力不一样,所具有的专利重要性不一样,对高通的价值不一样,所需要付给高通的许可费用也有不同。简单说,就是A有10个专利,B有同样重要的5个专利,那么AB之间签署交互许可协定,B仅需付给A5个专利的使用费用。但是高通强大的原因在于,持有的所有专利是最基础的专利,因此在谈判中,有很强的话语权。
每部手机需要支付的费用,则分有大约十个价位比例档次;按照卖出手机数量来计算收取比例,算法非常复杂。
"就像一棵很高的树,高通拥有的专利是树的主干和树根。其他公司的专利都是树枝树叶,树叶也许是很多,但是绝不能和树干比。而且越在树的高处,越少有其他树能与之竞争。"周照峰说。
就在截稿前,这家下游国际手机厂商也已经开始配合欧盟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
与此同时,年轻且高效的反垄断部门的密集行动,也已经引起了包括徐明妍在内的众多学者关注和评论。
在德国求学的反垄断法博士刘旭的行动是其中最为抢眼的。他搜集了几乎所有反垄断领域的报道和公开资料,对专家咨询组成员的点评、发改委的执法行为,在知乎、微博等新媒体上做了大量分析。
刘旭对本报记者说,通过微博来探讨《反垄断法》是从2011年秋。当时他参加了国内经济法学年会,感觉国内学术争鸣不足,敢说话、说真话的人比较少,对实践紧密关注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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