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给电信行业带来的思考
和普通下载所规划的接入网/骨干网带宽的收敛比显然不能支撑P2P类下载应用出现后的情况。
为解决上述问题,电信运营商有如下几种选择:改变资费抑制带宽消费、改造扩容互联网汇聚层和骨干层、限制特定消耗带宽的应用。在本节中首先讨论限制P2P下载应用流量的方法。运营商可以选择在局端进行流量整形和QoS控制,限制甚至封杀P2P下载应用的带宽。这样的行为当然影响了部分用户的既得利益,即使是非P2P用户也会因为电信企业打破互联网平等自由的潜规则而不满。当前这个问题在国内还处于讨论以及个别案例的诉讼阶段,在国外则试图通过立法来保持网络中立。
网络中立实际上希望运营商不干涉网络上传输的内容,是美国民主党议员Ron Wyden提出的。他的"互联网反歧视法案2006"规定了一个网络运营商"不得干涉、阻碍、降级、修改、削弱或者改变任何通过该运营商传输的比特、内容或服务",也不能"按照有利于自己或任何其他人,包括任何与该运营商有商业关系的公司或附属机构在以下方面区别对待:(A)分配带宽;(B)传输内容或应用或服务到/来自某一个订阅者"。在公用事业相关的法规中,Wyden的议案规定了"一个网络运营商仅可以提供合理的、没有区别对待的价格、条款和情况的所有宽带服务",一起提议的还有其他的包含广泛的网络中立性命令的法律。网络中立提案希望电信运营商将网络像高速公路或者电网那样运营。如果实施网络中立,电信运营商将只能作为管道提供商为内容提供商以及用户提供管道,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以及所传送内容分配资源。这样虽然电信运营商拥有网络,但是只能得到少量的接入费用,而内容提供商却"寄生"在网络上得到绝大多数的利润,因此绝大多数运营商都反对网络中立。当前网络中立法案还没有在美国通过。
网络中立法案反对的歧视政策实际上有两种:区别使用者分配资源,区别不同的应用来分配资源。
对于区别不同的使用者来分配资源而言,大家很容易意识到是不可取的。因为可能导致垄断,最有实力的公司可能通过资源分配中的排他性协议使其他公司的服务不可用。例如同样使用邮件服务,如果运营商对使用本运营商或合作者的邮件服务器的邮件设置较高优先级,恶意降低使用其他邮件服务器邮件的服务质量就是一种区分使用者分配资源。这时即使其他邮件服务器性能、容量都优于运营商或合作者的邮件服务器,用户也会觉得运营商或其合作者的邮件服务器更好用。
对于区分不同的应用来分配资源似乎比较合理。实时通信类业务占用带宽较小,受时延和丢包影响较大,确实应当保证资源。下载类业务占带宽较大,对丢包时延并不敏感,拥塞时可以将优先级降低一些。但是运营商可能因为自身运营的其他业务的考虑而区别分配资源。例如电信运营商可能因为自身提供电路交换的电话而劣化网络上IP电话的质量。
因此网络中立的提案中既排斥区别使用者分配资源也排斥区别应用分配资源。
当然互联网的网络中立有一个潜在的前提就是带宽资源不是稀缺资源。在一个带宽资源还没有极大丰富的网络上奢谈网络中立是不现实的。如果资源极度缺乏,网络对用户使用资源又不做控制的话,网络可能崩溃。非中立的网络(对某些应用做歧视性限制)虽然可能限制用户的自由与选择,但是至少运营商提供的某些业务还是可以使用的。牺牲少量用户的利益来保障大多数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也是说得过去的。
在以P2P为首的业务应用引出问题以后,互联网在网络中立问题上是否改变,如何改变,何时改变,都是需要思考的内容。
3.2 互联网的建设和运营
信息产业部是互联网的行业主管部门,电信企业是互联网承载和接入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当前中国主流的运营互联网通常由电信运营商建设全国范围骨干网,多数用户由电信运营商直接接入,少量用户由接入服务商接入后连接到主流运营互联网。电信运营商主要收入来源于用户的接入费用,当前电信运营商正试图通过互联网增值业务来获取更多的收入。依赖上述运营模式,近十几年来中国互联网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飞速。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6年1月的统计报告,中国网民总数达1.11亿,其中宽带上网用户6310万,上网计算机4940万台,其中宽带上网2240万台,国际出口带宽136 Gbit/s,其中电信运营商共占86%。从数据来看,中国互联网的建设和运营模式基本上满足了互联网发展的需求,现已成为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
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以P2P为代表的Web2.0技术的出现,当前互联网的建设和运营模式似乎不能满足互联网继续高速有序发展,主要有如下方面表现:
●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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