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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结历史中把握我国业余无线电发展规律

时间:10-06 来源:中国无线电 点击:

从20世纪20年代业余无线电活动被国人知晓并逐渐兴起开始,我国业余无线电事业经过了近百年曲折艰难的发展历程。在抗战时期,无线电爱好者积极募捐抗日,干扰侦察日伪电台,成立"战时服务团",向抗日军队提供通信设备,培养无线电人才,创立了充满爱国精神并延续至今的"中国业余无线电节"。"二战"后,原中国业余无线电协会成为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的会员团体,会员达5000人以上。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业余无线电事业进入新发展时期。至2012年,全国取得技术操作证书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约8万人。全国各地的爱好者自发地成立了许多民间组织,他们把协会、俱乐部、车友会等组织称为"火腿之家"。总结我国近百年业余无线电发展史,可以使我们更加自觉地运用科学发展观,推动业余无线电的健康发展。

1.国家政策是业余无线电事业生存繁荣的关键因素

业余无线电爱好是个人行为,业余无线电是民间活动,社团是民间组织。如果遭到国家禁止,其寸步难行;如果受到国家严控,其举步维艰;如果获得国家认可和支持,就能稳定发展、欣欣向荣。国民政府时期多次通令停止业余无线电活动,业余活动一度被迫停止。抗战时期,业余无线电被纳入政府的军事管理后,得到稳步发展。"二战"后,业余无线电在政府主导下形成短暂的黄金发展时期。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无线电台执行"少设严管"方针,业余无线电仅作为国防体育项目在官方内部得以存在。改革开放之后,业余无线电得到逐步恢复,1982年,国家体委经国务院批准在部分城市建立集体业余电台。1992年,在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主任朱镕基,以及原电子工业部、国家体委、邮电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总参通信部等部门的支持下,个人业余电台正式放开,并得到较快发展。

2.爱好者的积极参与是业余无线电事业发展的力量源泉

爱好者是业余无线电事业的发展主体,是研究技术、发展业务、服务社会等方面的实践者、参与者、推动者。与其他社会领域的爱好者相比,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经济状况较好,先进通信设备的投入需要较高的经济收入支持。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许多爱好者对无线电通信达到痴迷的程度,钻研和提高技术是业余爱好者的不懈追求。在日常生活中运用极广的超外差式接收模式、八木天线、单边带通信方式都是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发明或研制出来的。多数爱好者在长期的国际无线电通信交流中,不仅学习了新兴无线电技术知识,还广交国际朋友,传播中国声音。在我国业余无线电近百年发展历史中,爱好者在建章立制、管理团队、活动开展等方面不断开拓创新,为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3.民间团体是业余无线电管理体制的历史形成

业余无线电的技术属性决定了其群体的社会特性。爱好者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不同领域、不同单位、不同年龄段,共同爱好、技术研究和发展需要让他们自发地成立了各种民间社团。1929年,在华外国爱好者成立中国国际业余无线电协会(IARAC)。1932年10月,上海《QSP》杂志社发起建立"中国业余无线电社"(CARU)。1936年4月,杭州成立"中国振中业余无线电研究社"(CCRCC),并在国内大城市先后成立分支社,1936年11月更名为中华业余无线电社(CRC)。其间,上海的外侨成立了类似的业余无线电组织。1940年9月,"中国业余无线电协会"(CARL)成立。从1946年至1949年,原中国业余无线电协会实际代政府部门管理全国的业余无线电活动。1992年至2012年,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在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的领导下协助进行业余无线电管理工作。目前,全国各地的爱好者还自发地成立了许多民间组织,他们把协会、俱乐部、车友会等组织称为"火腿之家"。

4.法治保障是业余无线电健康发展的基础

法规规章是对管理机制的法治化,是对社会组织运行的制度保障。1982年、1992年,原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别制定出台《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在这两个文件的支持下,我国业余无线电得到恢复并发展到新的高度。199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2012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建立了业余无线电台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并明确提出"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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