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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信立法确保3G基站建设

时间:06-17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点击:

护移动通信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设立了配合基站施工、确保机房用电、电磁辐射测试以及楼顶天线安装等条款内容,以维护移动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

  这个《示范文本》的出台,对电信运营企业特别重要的是,明确了合同双方在租赁期满但新合同未签订,或者解除本合同但电信运营企业还未落实新站址前,建筑物权利人应继续保证基站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中断通信电源,不得阻挠电信运营企业工作及维护人员进出基站。

  这个《示范文本》体现了《物权法》和《电信条例》有关规定,对确保基站畅通、保障基站安全运营方面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更有力地保障了移动基站遭到动迁时能够优先选址和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4 企业如何降低基站建设风险

  面对电信运营企业的基站建设与社会公众存在的矛盾,如何更好地搞好3G基站建设、确保基站通信安全,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电信运营企业的法务部门要加强协同作战的能力

  电信通信的特点是互联互通、全程全网,各电信运营企业的协同能力十分重要。近年来,基站建设一直处在"选址难、建站难、维护难"的局面。各电信运营商在业务发展上虽然有各自的策略、有不同的营销方案,互相竞争十分激烈,但是在各电信运营企业的法务部门碰到的困难和矛盾,基本上大致相似,有许多共同特点。

  在处理基站纠纷方面,如何提高法务部门协同作战能力,这是十分重要的,尤其在《电信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电信运营企业的法务部门,法律专业力量比较强,既熟悉法律知识,又熟悉电信监管政策、通信政策和通信业务,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立法的研究与决策上有许多社会律师不具备的优势。因此法务部门应当主动与政府法制部门沟通,尽力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立法调研工作。

  在上海地区出台的有关基站建设政府规章和配套性文件过程中,上海电信运营企业法务部门之间通力协作、互相配合,尤其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基站纠纷调研、基站诉讼案件交流方面,主动沟通,形成合力。

  实践证明,只有电信运营企业法务部门的观点一致,互相配合,才能争取政府部门包括城市规划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在小区建设基站的时候才会减少阻力。如果电信运营企业的法务部门,也与市场营销那样互不相让,那么电信运营企业的3G基站建设将面临更大的风险。

  (二)基站用房产权必须清晰

  电信运营企业对基站的通信机房,一般都采取了购买商品房、购买房屋使用权或者租赁基站用房,或者委托房屋中介公司落实房源等几种方法。有些房屋中介公司为了经济利益,不管是二房东,还是三房东,有房就租,要钱就付,结果基站设置好了,日后对基站设置潜在许多矛盾。电信运营企业的有些承办人员对购买房屋的法定生效条件不熟悉,从而使电信运营企业经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例如,在选择基站站址时未办理合法手续,导致基站设置行为存在瑕疵;在租赁用房时没有进行资质调查,未弄清谁是产权人、谁是使用人、使用人是否具有产权人赋予的转租权;在基站房屋购买过程中,基站的购房款虽已付清,但未履行必要的产权办理手续,这些问题都会导致日后对基站用房的合法性产生争议。

  因此,电信运营企业在移动基站的选址上,力求搞清租赁房屋物业的产权性质,卖房必须有房产证、租房必须找房东,尽可能避免把基站设置在产权关系复杂的物业上。产权关系不清楚或者产权关系复杂,容易招致纠纷的产生。一方面产权关系不清或者复杂,确定合法的出租人就会有一定的困难,容易导致出租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使整个租赁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出租人收取租金后,可能会因产权关系不清或者复杂而导致收益分配不均,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即使法律上有对电信运营企业保护的规定,但是处理诉讼或者纠纷同样会消耗电信运营企业的管理成本,因此在事先预防该类问题的发生是很有必要的。

  由此可见,为确保基站网络安全畅通,有关部门的购房承办人必须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基站的通信机房采取购买产权商品房或者租赁房屋使用权的方式,必须查清建筑物的产权属性,及时向区房地产部门依法办理房产登记手续,领取产权证或者租赁凭证,明确房产的权属关系,减少诉讼中的法律风险,依法维护和保障基站的安全。

  (三)要搞清基站建设的成本,提高自我评估能力

  移动通信发展已经很多年了,但是要搞清各类基站建设的成本,并不是容易的事。按照电信部门基本建设的传统做法,一个建设项目中可能包括多个基站,有的基站是"多网合一"的,加上历来的通信设备不断扩容升级,因此对每个基站的建设成本可能不是很清楚。

遇到基站动迁时,由于电信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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