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电信立法确保3G基站建设
盖,提高通信质量。2月份因受国内某些新闻媒介的不良报道的影响,在一个月内有20多个移动通信基站周围的居民,提出与上海移动对话,要求在居民限定的时间内立即撤除基站。部分居民轻信了"基站辐射会损害人体健康"的传言,经常无端地阻挠基站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先后发生6起移动电话基站光缆被盗事件,累计盗窃光缆约500米,累计阻断通信达数十小时。上海地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6个基站纠纷案件处于待审状态。因此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进行保护性立法是十分急迫的事情。当时上海移动法务部门清醒认识到,要确保通信的发展,法务部门仅仅做好企业内部法务工作远远不够,必须争取政府公权力的支持,开创基站建设的良好法制环境。 2000年6月23日,上海移动法务部门率先向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和通信管理机构提交了《关于尽快对本市移动通信基站进行保护性立法的建议》。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关心和牵头下,组织无线电管理、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建设等政府部门,对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问题进行立法调研。上海移动、上海联通法务部门也应邀参与调研。 经过调研认为,移动基站的设置,涉及许多法律、法规,从法律角度来看,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民用建筑上设置基站,必然涉及物业管理权、公民的物权、租赁权、相邻权等关系。但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属于公用服务领域,其服务对象属于社会不特定的公众群体,其法律关系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要确保电信通路权,就必须保证电信运营企业对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权、对私人财产的使用权。于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电信条例》和《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2001年7月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政府规章的制定,使审判机关的司法解释有了法律依据。2001年8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几点具体意见(二)〉的通知》中,对有关"业主委员会以通信公司擅自在物业上设置移动通信基站为由,要求通信公司排除妨碍或者支付使用费的,如何处理?"问题的具体的司法解释为:"在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确保公众健康的前提下,根据2000年9月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47条之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上或者使用人,并按各地规定的标准支付使用费。因此,对此类因设置移动通信基站引起的纠纷,应先行委托市环保部门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进行检测,经检测电磁波辐射超过国家标准,经整改仍无法达标的,应支持业主委员会要求排除妨碍的请求;经检测电磁辐射未超过国家标准的,业主委员会要求排除妨碍的请求应不予支持。但在设置基站的过程中,对建筑物或其他构筑造成损害的,基站经营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使用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按协商数额确定,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使用费标准确定数额。" 上海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的政府规章和司法解释,对确保基站畅通、维护基站安全运营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3 制定配套文件 维护各方利益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出台后,对处理各种社会矛盾、防止基站纠纷还是远远不够的。近年来,在上海电信运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电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先后出台了《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使用费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拆迁补偿问题的意见》、《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多部规范性文件。2007年3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这些配套性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为上海地区移动通信业务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在上海地区使《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四十九条规定有了具体的操作细则,充分维护了电信运营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了因移动通信基站纠纷而引起的各种社会矛盾,使基站纠纷案件的审判有了法律依据。 (一)基站设置场地使用费标准 按照国外惯例,在建筑物上设置基站,电信运营企业对建筑物产权人都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2001年5月,上海电信运营企业法务部门配合市物价局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对上海历年来建设的160多个基站天线设置所支付的使用费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抽样分析。 2001年7月19日市物价局颁发了沪价公(2001)25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