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管理方法的研究
射时候的工作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试验人员需要不断变换受测设备的工作状态(或运行程序),反复试验,通过摸索,逐渐确定这类设备最大发射时的工作状态。
(4)对信息技术设备按标准规定进行测试
应根据我国的GB9254-198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干扰限值和测量方法》或者CISPR22规定的测试方法对信息技术设备进行测试。
对我国目前进行非无线电设备管理工作的研究
虽然我国在信息技术设备干扰管理方面有了一定的经验,也制订了一些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但是必须看到,目前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对该类设备的管理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非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规定还不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虽然已经列出针对非无线电设备管理的专门章节,但管理对象还不明确,例如信息技术设备就未包含在条例所列出的类型中。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引起干扰的非无线电发射设备出现在日常生活中,其中很多设备都有可能引起对无线电业务的干扰,这些设备的管理办法在管理条例中都没有被比较明确地提出。
(2)针对非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无线电系统与非无线电系统之间的电磁兼容业务性质完全不同,不能依靠频率协调和指配来解决。非无线电发射设备引起的干扰范围广、性质复杂,涉及的业务部门也多,法律应该明确我国的无线电管理部门是排除任何无线电干扰任务的职能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履行这一职责,对所有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利用无线电射频能量工作的非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统一管理,更好地保证无线电频谱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管理。
(3)技术标准的执行力度不够。虽然我国已经有相关的信息技术设备电磁骚扰限值的技术标准,但是我国很多正在生产、销售、使用的信息技术设备并没有进行相关的测试。这些未经过测试的信息技术设备往往是很多干扰的源头。因此无线电管理部门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除了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验外,对非无线电设备的技术管理也应该加强。除了已经成熟的现行标准外,如果不能立即制订出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技术文件,可以采用对相关标准的引用机制,把新设备已经过验证的标准引入到我们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技术参考文件中来。
(4)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由于缺乏相对适合的检验机制,因此,对已有的信息技术设备可以采取检验合格以后按型号进行登记管理的方法,具体方式可以参考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方法。当然,首先应在无线电管理条例或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明确这一职责,对此类设备的进口、生产或投放市场、技术要求、许可程序、设备使用、操作规程以及干扰查处机制等各个环节也需要做到规范化、明确化,使我国的无线电管理部门、设备制造商以及该设备的使用者都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样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查处干扰的执法过程中,也能依法办事。
(5)对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非无线电设备管理的职责还不明确。应该加强对非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宣传。明确对于非无线电设备的管理是无线电管理条例赋予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职责,确立对非无线电设备管理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加强我们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政府职能。
总而言之,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应该多学习国外先进的非无线电设备的管理经验,加强交流。可以借鉴美国联邦通信管理局(FCC)的很多经验,学习通信发达国家的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线电管理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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