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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立法十大关注点 三网融合居首

时间:02-09 来源:中国经济网 韩永军 点击:

专家指出,当前电信业的很多热点问题都与市场准入密切相关,比如全业务经营问题,它涉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尽管许多国家近年来都对许可体制进行了改革,一些国家甚至取消了许可做法,但从全球范围内看,许可证制度仍然是基本制度。电信法对于许可体制的设计,应当考虑到电信技术与业务融合问题,考虑到技术发展、客户需求、电信服务提供商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优化使用,世界上许多国家趋向于发放一个全业务的牌照,这已经成为一个发展趋势。全业务牌照扩大了在单业务牌照下的服务范围,从而消除了强加于技术应用的人为政策障碍。因此,我国应以制订电信法为契机,对电信经营许可体制加以变革,以解决IP时代网络和业务融合所带来的市场准入问题。此外,有媒体透露,电信法草案在电信市场的准入方面,最具有突破的是增值电信业务。电信法草案结合了《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精神,改变了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实行"许可"的做法,改为"登记管理"。据介绍,"登记"与"许可"的基本区别,主要是管制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注意程度和审查时所考虑的因素有所不同。"许可"的过程需要审核很多因素,不但非常严格,而且监管部门的主观裁量度很大。相比之下,"登记"则是管制机构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就是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从事电信服务。手机铃声、图片、短信、游戏等增值业务,目前在手机和电话用户中日益普及,吸引了不少的投资者。电信法能否进一步降低这些业务的进入门槛,为增值业务带来更繁荣的景象呢?

  关注点7:能否加强对互联互通网间结算费用的管制?

  专家指出,3G的互联结算问题不容忽视。资费与结算价是零售和批发价格的关系,同时,它们又共存于一个资费结算体中。资费与结算双方是互为影响、互为作用、互为协调的关系。可以看到,虽然欧盟已放开零售资费管制,但是,欧盟已建立了健全的以成本为基础的结算体系,因此,放松零售资费的管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我国3G时期放开移动电话的零售价格已是大势所趋,而以成本为基础的结算体系又没有建立,这将导致资费管制的真空和失效。因此,需要尽快出台基于成本的互联结算价。同时,由于将会有新移动运营商进入,因此,应考虑3G网络与2G网络的漫游问题,这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结算价格,以经济的手段来推动网络漫游的实现。

  也有专家进一步建议,鉴于网间结算标准对于互联互通政策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电信法应该对网间结算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由于历史成本难以界定,应明确规定以主导运营商的长期增量成本作为网间互联成本核算依据,以便新兴运营商进入市场。同时,考虑到长期增量成本标准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为面临诸多现实问题而无法适用,因此,作为替代方案,电信法也应规定可以对网间结算实行价格上限管理,以防止主导运营商滥用其垄断地位(法国与意大利从2003年1月1日开始采用网间结算标准上限管制政策,增加了市场对网间结算费用未来水平的合理预期,受到业界普遍欢迎)。也就是说,政府必须对主导运营商的互联收费进行价格管制。相反,对于非主导运营商,电信法应明确规定其互联收费不受成本定价原则的限制,可以根据商业谈判形成互联收费标准。

  不知电信法草案能否参考专家的建议,对互联互通网间结算费用的管制问题作出规定?

  关注点8:3G时代电信资费怎么管?

  前不久,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透露,2006年,中国完成通信业务总量1.5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4.6%,业务收入完成7050亿元,比上年增长10.6%,电信资费整体水平降低一成多。在2006年全年,北京和上海相继降低多年来保持不变的移动通信资费水平,此后中国移动降低国际漫游和港澳漫游资费,去年末,中国网通又推出长途资费优惠,事实上降低了长话的资费水平。中国现在实行以企业定价为主、政府上下限管理的资费形成机制。信息产业部领导表示,今后要深化电信资费管理,完善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对于民众非常关心的电信资费,将研究制订资费上限管理评估方案和程序,合理解决资费热点问题。对电信企业以排挤对手为目的的各种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要坚决制止,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资费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

随着3G牌照的发放,我国通信业很快就要进入3G时代。专家建议,在资费管制方面,总的来说,我国制订3G资费政策的原则应以3G为契机,改革移动资费的管制体系、考虑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考虑3G业务特点、以成本为基储考虑不同业务之间的协调、促进市场竞争等。在3G时期,要改变3G资费的管理方式,移动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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