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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立法十大关注点 三网融合居首

时间:02-09 来源:中国经济网 韩永军 点击:

但是,今年年初,一些学者尖锐地指出,在全球还处在少数发达国家控制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格局下,说"技术中立,可以使消费者以低廉的成本获得最好的技术",这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国外有关网络效应和技术标准的大量研究成果表明,技术中立政策并不能保证消费者"以低廉的价格获得最好的技术"。在标准竞争中,市场选择的结果可能是"差"技术长期占领市场,虽然有更好的技术存在于市场上,但由于标准的"网络效应"及其导致的"锁定效应",市场无法协调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行为,从而相当一部分人"被迫"选择"差"的技术标准。当国外技术标准一旦被"锁定",国内用户没有其他选择时,国外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就可以索取更高的价格,从而获得一般情况下很难或者不可能得到的巨额利益。同时他们可以阻止大多数企业进入市场,从而减轻市场的竞争压力,巩固其"跑马圈地"的势力范围。一些由基本专利技术定义的系统标准,往往被跨国公司这样的标准控制者作为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从而形成对相应市场的垄断。即使其他企业的技术创新优异,受"锁定效应"的影响也很难打破系统标准形成的壁垒。在3G上的"技术中立",只会使国外厂商有机可乘,并以其3G标准垄断中国市场,从而葬送中国TD标准,造成严重后果。

  面对这两种观点,电信法是否需要确立"技术中立"的原则?

  关注点3:普遍服务基金是否超前化?

  2006年年底,"村村通电话"工程传出捷报:中国行政村通电话比例已经达到98.8%,比上年末提高了4.4个百分点,提前超额完成2006年度"村通"建设目标。至此,我国已有24个省区市实现了全部行政村通电话。2004年初,信息产业部启动了"村村通电话"工程,在考虑我国的综合国力水平、电信普及程度、信息和通信技术发展水平、促进社会福利、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推进信息化等方面的因素后,确定了电信企业普遍服务的阶段性目标。以"分片包干"的方式,狠抓落实,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把电信普遍服务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争取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三年来,村通工程取得丰硕成果,村通工程为全面提高信息服务水平、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消除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作出了重要贡献。

  2006年2月,美国参议员康拉德·伯恩斯提出了《2006年互联网和普遍服务法案》。该议案的目的是建立具有激励作用的普遍服务基金制度,以保证消费者能够使用高质量的宽带业务与设施。2005年7月底,美国参议员戈登·史密斯等提出了《21世纪普遍服务法案》,提议修改电信法中关于普遍服务方面的条款。他们认为,美国政府应该为建设全国性的高速宽带互联网提供资助,同时扩展普遍服务目标,增加对宽带互联网的接入补贴。以上法案透露出一个信号:美国电信普遍服务的重点将转向宽带互联网,让全体美国国民都能应用到无差别的互联网业务,从而提升美国社会的信息化水平。根据提议的草案,美国将改革1996年电信法中只针对州际长途收入业务收取普遍服务基金的规定,让所有电信运营商,包括互联网提供商、移动运营商和VoIP提供商等,无论是否有资格接受普遍服务基金的资助,都必须缴纳普遍服务基金,从而使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主体进一步扩大。

  我们认为,在电信法中规定建立普遍服务基金,向所有的电信运营企业按一定比例收取,补偿提供普遍服务的企业,这是我国制订电信法的题中应有之意,但实际上,通过"分片包干"的方式,我国行政村通电话比例已经达到98.8%,根据国家制定的"2020年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电信普遍服务战略目标,"电信村通工程"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10年前后实现行政村"村村通电话";第二阶段是2020年前后实现农村自然村"家家通电话,村村能上网"。既然我们一直强调电信法应当具有前瞻性,那么,电信法草案有无必要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超前一步,扩大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主体,同时把电信普遍服务的重点转向宽带互联网,以更好地配合2020年前后实现农村自然村"家家通电话,村村能上网"的目标?

  关注点4:是否需要重新构建不对称管制制度?

  数据表明,2006年1~11月我国通信行业结构性变化力度进一步加大,移动用户增长幅度、业务收入增长幅度继续大幅度超过固定业务;数据通信业务增长幅度和速度继续高居行业发展榜首。如果不通过完善健全的法律来规范竞争,促进市场格局朝健康和谐的方向转变,继续失衡的市场格局对中国电信行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专家指出,市场结构优化除了用准入政策来实施有效配置外,还可以通过非对称的管制政策来实施市场结构的优化。鉴于电信市场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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