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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立法十大关注点 三网融合居首

时间:02-09 来源:中国经济网 韩永军 点击:

导运营商的强势地位对于其他运营商而言构成明显不平等的竞争,各国电信法均对主导运营商的行为施以特殊的要求,以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并且,除了电信法对主导运营商的特殊要求外,各国反垄断法(竞争法)也对主导运营商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也就是说,鉴于电信行业的特点,主导电信运营商的行为要受到行业法律与反垄断法的双重制约。在我国,由于反垄断法一直未能出台,并且,即使制订出来在执行上也需要逐步积累经验,因此,反垄断法对主导运营商的制约作用缺位。这种背景下,电信法对主导运营商的规定具有双重意义,它除了对主导运营商的行为进行事前管制以外,还要弥补反垄断法缺位所造成的制度疏漏。如果电信法不能对主导运营商的行为加以规范和制约,电信市场就会面临行业法律与反垄断法双重失效的局面,必然导致竞争被扭曲,使主导运营商的反竞争行为得不到遏制,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我国《电信条例》规定了主导运营商制度,也实施不对称管制制度。由于后来电信业出现了增量不增收、收入急剧下降、增速显著放缓的情况,呼吁取消不对称管制的声音也不绝于耳,面对新的市场格局,电信法是否需要重新构建不对称管制制度?

  关注点5:号码携带能否法定化?

  2006年10月16日,信息产业部下发了《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要求移动运营商允许本地本企业同一网络的用户,可不改变号码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消息称,自2007年1月1日起,广东移动、联通开始启动信息产业部对运营商要求的"携号转套餐"服务。移动的全球通与动感地带用户将可以互相转换资费套餐,联通的世界风与新势力用户也可以在同一网络内任选资费套餐。

  虽然"携号转套餐"离真正意义上的"号码携带"还有一定距离,但这种趋势却不容忽视。专家指出,"号码携带"指用户位置移动或更改业务都无须更换号码,对用户来说非常方便。电信法应明确规定电信用户有号码可携带与选择运营商的权利。放开市场准入只是电信业开展竞争的一个必要条件。鉴于码号资源对于用户而言具有特殊的价值,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样随意处置或更换,使用户对于运营商而言处于事实上的依附地位。运营商服务再差,用户也不得不忍受。因此,只有采用号码可携带,才能使用户从对运营商的依附地位中解放出来,对运营商形成竞争压力,这是各国管制政策的普遍发展方向,也是电信市场竞争的题中应有之意。例如,美国FCC分别于2003年10月7日和11月10日公布了移动到移动、固定到移动号码携带规定,并于2003年11月24日起首先在人口最稠密的100个城市地区实施,2004年5月24日后,扩展到所有地区。有些国家还打算在2G与3G移动通话之间引入号码可携带。我国电信改革虽然在市场准入方面有所进步,初步形成了多家运营商竞争的格局,但是,由于号码可携带一直未被推行,极大地限制了用户的选择权,也使电信竞争不能充分展开,并对主导运营商形成了事实上的管制保护。因此,电信法应该明确规定用户可以携带号码而改变运营商,并由原运营商承担相应的损失。

  也有专家指出,号码携带业务极富争议,实施该业务,运营商需要对软件、计费系统、网络平台进行修改,这需要较高的成本,同时还将减少新装机所增加的收入。既然政策规定了号码携带业务,法律不一定再加以规定。

  有媒体透露,电信法草案中针对"号码携带"有原则性的规定,即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情况下,运营商要承担该义务。2007年电信法草案是否继续保留号码携带业务的规定?

  关注点6:能否进一步放宽电信市场准入制度?

专家指出,当前电信业的很多热点问题都与市场准入密切相关,比如全业务经营问题,它涉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尽管许多国家近年来都对许可体制进行了改革,一些国家甚至取消了许可做法,但从全球范围内看,许可证制度仍然是基本制度。电信法对于许可体制的设计,应当考虑到电信技术与业务融合问题,考虑到技术发展、客户需求、电信服务提供商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优化使用,世界上许多国家趋向于发放一个全业务的牌照,这已经成为一个发展趋势。全业务牌照扩大了在单业务牌照下的服务范围,从而消除了强加于技术应用的人为政策障碍。因此,我国应以制订电信法为契机,对电信经营许可体制加以变革,以解决IP时代网络和业务融合所带来的市场准入问题。此外,有媒体透露,电信法草案在电信市场的准入方面,最具有突破的是增值电信业务。电信法草案结合了《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精神,改变了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实行"许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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