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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互联互通现状与监管

时间:03-03 来源:中国联通网站 点击:

,甚至成为互联扩容的障碍。这与国际上的情况类似:发展中国家与美国进行互联网互联时,都要由发展中国家向美国单方支付互联费用,虽然在ITU等国际场合多次提出这种付费体制的不合理,但是仍然难以改变。这个问题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必须依靠监管力量的介入,寻找到更合理的网间结算标准和结算模式,才有可能改变这种情况。

  ●竞争观念的局限。互联网的核心精神应该是平等、开放、共享。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业务的竞争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争夺用户接入的层面,运营商们缺乏共同把市场做大的合作举动。部分运营商认为,自己花费人力、财力建设的网站等应用资源,是吸引用户的特色服务,因此只面向本网用户开放。在传输上,也是优先保证本网流量。实际上,互联网资源的价值在于点击,局限在本网内固然能在短期内获得收益,但是并不利于长远发展。

4 互联网互联互通监管

  互联网互联互通到底需不需要监管?前些年,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对互联网是否需要监管的问题都曾经引发大量争论。随着互联网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经济职责,网络不再是与现实社会完全脱离的虚拟世界,应当对互联网进行管制的观点已经被广泛接受。当互联网业务成为电信级服务,当然也应当比照传统电信业务对其实施监管。尽管如此,互联网互联互通监管几乎没有先例,可以借鉴的经验极少,只能从头摸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

  首先,作为提供电信业务的互联网,其互联互通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互联监管追求的目标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应将保障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目标。

  (2)政府、行业和民间共同管理的原则。充分调动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管理互联网,加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3)把握监管关键要素的原则。互联监管应围绕互联架构、互联结算方式及价格、网间通信质量、企业营利模式等几个要素展开。

  (4)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并用的原则。在网络结构方面,监管部门应要求企业按中长期规划进行网络建设。在网间带宽严重不足时,监管部门应要求企业进行扩容。在处理企业间的经济利益问题时,由监管部门提出指导性意见,鼓励企业按照指导性意见进行协商,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协调、裁决。

  (5)逐步调整、稳步推进的原则。互联监管改革涉及企业利益时,比如调整互联结算方式及价格,应本着积极稳妥的态度,制定近期、远期调整方案,稳步推进。

  在充分分析当前存在问题的原因后,可以有针对性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互联网互联互通的实施监管:

  ●整体规划互联网互联架构

  通过业务预测,对我国互联网互联的网络结构做出整体规划,包括互联方式(交换中心、直联)、互联地点、带宽大小等,并按步骤分阶段实施。充分发挥现有互联资源的作用;鼓励运营商或第三方出资建设和运营交换中心;根据业务需求,增设网间直联点,将骨干网互联点从目前的京沪穗扩展到其他主要城市,鼓励建立省级互联,减少网间流量绕转,提高互联效率,改善网间通信质量。

  ●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网间通信质量

  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对网间通信质量指标和测试方法做出统一要求。建立定期通报制度,要求运营商每月进行通信质量测试并上报结果,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监督解决。制定互联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将互联网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规范化、制度化,依法明确处罚,对人为制造互联网网间障碍的行为形成威慑。实践证明,电话网监测系统已成为辅助政府履行监管职能的有力武器,在威慑互联互通违规行为、处理互联互通争议、保障关键通信质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互联网中也可以引入第三方监测手段。当运营商申诉时可以通过第三方检测进行印证,也可以主动发现问题,并判定网间通信质量问题的责任方。

  ●完善网间结算

结算政策应有利于国家信息化的建设,有利于互联网的发展,有利于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结算政策既要体现互联双方各自的网络价值,调动企业增配网间带宽的积极性,又要体现信息源的价值,保护企业发展信息源的积极性。在市场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情况下,监管部门要从全行业、多角度考虑,分步妥善地引导结算价格走向。可以保持现有的交换中心结算价格为政府定价,直联结算价格为市场定价的模式,利用交换中心结算政策间接影响直联结算价格。如果这种间接影响的作用不明显,则可由监管部门对直联价格进行上限管制。同时,结算模式也有待进一步研究,目前采用的是根据双向流量平均值单向结算的模式,可供研究的还有带宽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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