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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产业知识产权的风险控制及防范

时间:11-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

LED产业知识产权的风险控制及防范


   随着我国LED产业的迅猛发展,国际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知识产权成为打击竞争对手,占领市场优势的主要手段之一。2008年3月美国337调查首次对中国9家LED企业立案调查,震动整个行业。2009年11月,日本LED巨头日亚化学(Nichia)宣布已经在美国发起针对中国大陆、香港地区以及加拿大厂商的专利侵权诉讼。我国LED产业面临着知识产权问题的严峻挑战。


   一、国际知识产权风暴对我国企业的威胁


   我国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国际市场及利益分配格局发生变化的过程中,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对中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进行拦截。对于普遍重视效益增长而忽略创新和保护的LED企业,面临知识产权问题的严峻考验,主要表现在:


   1、337调查成为LED产业进入美国市场的壁垒


   “337调查”源自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而得名,系由国会授权的准司法行为。根据该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于进口贸易领域内的“不公平行为”和“不正当手段”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和裁处权。如果被调查者存在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作出排除令或者禁止令。其效力不仅涉及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可能波及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近几年来,337调查案件的对象主要是亚洲国家,其中四分之一的案件都涉及了中国企业。2008年3月,ITC立案调查侵犯美国NO.5,252,449专利的企业,其中有涉及中国广州、深圳、杭州、佛山等城市的9家LED企业,2009年4月,厦门一LED企业再次因上述专利被列入337调查名单。337调查案件给正在发展势头而在核心技术环节薄弱的中国LED企业敲响了知识产权的警钟。


   2、“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使发达国家专利“圈地运动”提速。


   为了使一项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多国尽快地获得专利保护,发达国家的专利审查授权机构正加强合作,建立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的合作模式,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是一国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签署的一个协定,其所提供的方式极大地减少了在国外获取专利保护的审查时间和费用,支持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快速获取低成本且有力的专利保护。目前,开展或试行这样合作的有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专利局(JPO)、欧洲专利局(EPO)等。2009年9月25日,日美欧等21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机构与WIPO在日内瓦举行国际会议,就建立“利于参考其他国家的审查信息、以快速对本国或地区的同一件专利申请可否授权做出判断的网络”达成一致,上述21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量约占全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的开通,加速了发达国家在全球的专利“圈地运动”.


   3、OEM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加大,国内、国际诉讼纠纷增多。


   国内企业在与国外大型企业合作进行OEM加工中,外方十分注意知识产权责任问题,而中方往往只考虑订单而忽略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使OEM企业为国外知识产权诉讼的买单者。2008年初广州某电池公司与飞利浦合作,向其加工供应锂铁电池。该产品在欧洲市场推出不久,立即遭到了来自美国劲量电池的阻击。劲量以该产品侵犯其专利为由要求立即撤回产品、退出市场。飞利浦公司依据加工协议中的知识产权责任条款,要求广州公司出面处理。劲量通过警告信未取得满意效果,随即在德国对飞利浦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广州公司配合答辩并承担所有诉讼开支及律师费用。广州某电池公司委托我们与德国律师合作,与公司技术人员一起认真分析对比,进行不侵权分析答辩获得胜诉。


   二、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消极状态


   相对于发达外国公司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充分利用,我国企业无论是在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方面,还是在国际知识产权争端的应对上,表现得比较消极和无奈。


   首先,在专利申请上,尽管目前国家在积极推动该项工作,但是专利申请成为政府“份内事”,企业“份外事”.笔者在2008年参与了一项对广东珠三角城市专利申请工作的调查课题,发现我国企业现阶段专利申请存在以下问题:(1)“专利无用”使企业缺乏专利申请的积极性;(2)认识不足使企业选择“封闭发展”;(3)企业过度依赖政府;(4)缺乏保护意识和申请策略;(5)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混乱,发明人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尽管最近几年我国专利申请的数量呈较快增长,主要是政府的政策推动,真正企业内生的创新能力和动力并没有根本的改观。


   其次,出口企业进入国际市场上对知识产权问题毫无准备。(1)对出口产品是否侵犯该国知识产权不进行文献检索与调查分析;(2)未考虑对出口产品是否应取得目标市场国的知识产权既将产品推入国际市场;(3)被指控侵权不及时抗辩应对。面对337调查,我国企业的反映是或者因法律费用巨大不愿意应诉,或者放弃美国另辟市场。(4)被他人侵权不迅速启动法律程序。四川某着名品牌在德国被抢注,迟迟未委托律师提出异议。如此消极的态度,往往导致错过法律程序而丧失自己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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