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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RS标准工作组章程

时间:01-08 来源:闪联工作组 点击:

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工作组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根据市场和用户的不断需求,为促进计算机、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和通信产业与技术发展,提高设备互联和资源共享的技术水平,经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批准成立"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三条 工作组应是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注册的非赢利性社团法人,在未取得法人资格之前,暂由信产部科技司指定单位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 工作组是在信息技术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或"IGRS标准")文档;
2、对采用标准工作组制定的标准进行产品开发的企业和组织提供技术咨询;
3、出版标准工作组制定的标准文档和相关说明资料;
4、对采用标准工作组制定的标准开发产品的单位收取许可费用;
5、对采用标准工作组制定的标准开发的产品进行标准符合程度管理认证 ;
6、发布所有与标准工作组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工作组成果将提交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审核和发布。

二、工作组成员

第六条 工作组按照公开、开放的原则由从事计算机、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和通信产业与技术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的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所自愿组成。
第七条 工作组采用成员制,凡经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致力于发展我国信息产业和技术,承认本章程,并愿意履行相应成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并签署保密协议及承诺书后,经工作组会员大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工作组成员。
第八条 工作组成员包括会员单位、列席会员单位、观察员单位;其中,会员单位中包括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单位。
第九条 工作组成员的关联者是指该成员提交到工作组秘书处备案,并经工作组会员大会确认的法律实体,该法律实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该工作组成员;或
2、与该工作组成员同处于同一法律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下;或
3、被该工作组成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
但这些关系仅存在于该持有权或控制权的存续期间。持有权或控制权通过如下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存在:
1、拥有50%以上(不含本数)有表决权的股份;
2、通过选举或任命半数以上的董事或其他类似职责人员掌控该法律实体的管理政策和策略。
所有成员的关联者均以秘书处备案清单所列举为准。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关联者的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应自相应变化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变化情况向秘书处要求变更关联者清单;未列入清单的关联者不得享有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中的相应权利。
第十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⑴参加工作组会员大会及成员大会并获得会议文件;
⑵参与工作组的方向性决策;
⑶享有标准草案起草权、表决权及工作组的提案权;
⑷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
⑸参加工作组及专题工作组的会议及活动;
⑹在工作组网站及所有新闻稿上作为会员单位列出单位名称。
2、义务
⑴按期交纳会员单位会费;
⑵承担工作组任务、参与标准项目立项、试验验证、审查;
⑶对标准进行宣传;
⑷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尊重并保护工作组成果;
⑸自己并保证其关联者切实遵守章程、相关协议、以及包括知识产权相关规范在内的工作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列席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⑴参加工作组成员大会并获得会议文件;
⑵享有工作组的提案权;
⑶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
⑷参加专题工作组会议及活动;
⑸在工作组网站及所有新闻稿上作为列席会员单位列出单位名称。
2、义务
⑴按期交纳列席会员单位会费;
⑵参加标准试验验证;
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尊重并保护工作组成果;
⑷自己并保证其关联者切实遵守章程、相关协议、以及包括知识产权相关规范在内的工作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观察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⑴参加工作组成员大会并获得会议文件;
⑵在工作组网站上作为观察员单位列出单位名称。
2、义务
⑴按期交纳观察员单位会费;
⑵尊重并保护工作组成果;
⑶自己并保证其关联者切实遵守章程、相关协议、以及包括知识产权相关规范在内的工作组其他规定。

三、工作组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 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由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任命,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技术组和知识产权组。同时,科技司指派工作组联络员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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