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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RS标准工作组章程

时间:01-08 来源:闪联工作组 点击:

负责监督协调工作组成员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组采用组长负责制,组长受会员大会委托,并向会员大会负责。组长代表本工作组对外联络,并向成员单位经常通报参加重大活动的情况和外界的重要信息,同时研究和制定工作组阶段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工作组工作规划的推进落实,工作组的日常运作管理,工作组的宣传工作及工作组的标识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为工作组的技术咨询机构,组成人员为信息技术领域中的科学家和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专家,由会员单位提名,并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组成。
第十七条 技术组的组成由会员单位提名,并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组成;负责推进IGRS标准文本的起草、修改、送审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协调、解决与IGRS标准相关的技术问题;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组的组成由会员单位提名,并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组成;负责工作组专利池的建设与许可,协助各成员单位进行专利管理。

四、知识产权政策

第十九条 在本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及其之后,成员单位有义务披露本单位及其关联者在全球范围内已授权及已申请的与该标准相关的专利和专利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成员单位同意将本单位及其关联者已经被工作组确定为必要专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放入专利池,由工作组统一管理,并适用于《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工作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各自形成的与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归该成员单位所有。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承诺就其披露的专利及专利申请给予工作组其他成员公平合理非歧视的最优惠许可。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将建立与本标准相关的专利池。各成员单位授予工作组对外许可专利池中专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标识、网站域名归工作组所有,在工作组未取得法人资格之前,暂由信产部科技司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五、工作方式

第二十四条 组长按阶段列出工作任务,并根据各项任务,明确分工和制定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分工积极承担任务,对所负责的部分提出文档,以电子邮件方式相互沟通交流,同时抄送联络员和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会员大会是工作组全体会员单位参加的大会,会员大会是工作组的最高决策机构,并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工作组章程及工作组其他相关规范
2、审议新成员的加入
3、审议成员的退出和除名
4、审议工作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会员大会及成员大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工作组秘书处召集,如果工作组组长认为必要,或任何一家会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除本章程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会员大会需要表决的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的参会会员单位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若表决的结果小于三分之二时,由工作组组长最终决定。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组会员大会的表决结果需报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备案。工作组联络员代表信息产业部对表决结果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组的使命完成后,组长将对工作组剩余资产的分配提出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须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信息产业部批准后实施。

六、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标准制定工作的顺利完成,成员单位应按年度缴纳会费。会费由工作组自行掌握,专款专用,并设立专门的帐户。会费标准为:组长单位及发起人单位为人民币50000元每年,其他会员单位为人民币20000元每年,列席会员单位为人民币5000元每年,观察员单位为人民币80000元每年 。在工作组未取得法人资格前,会费由工作组组长单位设立专门账号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工作组的工作开支。
第三十二条 每年成员单位会费统一交至工作组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工作组每半年将费用使用情况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七、成员的加入与退出

第三十四条 拟加入标准组的新成员需要填写申请表,并签署保密协议及承诺书,秘书处收到申请后负责向各会员单位征求初步意见,该初步意见由组长报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审议,审议通过后再由会员大会通过表决方式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新成员加入后必须履行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除本章程制定时已经存在的会员单位外,任何加入工作组的单位,均需按照观察员单位、列席会员单位、会员单位的先后顺序逐级申请将要成为的成员单位类别;只有当某一单位作为先一级的成员单位参加工作组各项工作满一定时间,并经工作组会员大会认为该单位对标准的建立和工作组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方可申请成为后一级的成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成员单位可自由退出本工作组,但需提前一周向工作组秘书处提出书面说明。组长接受申请后,报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成员单位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或)工作组的其他规章、协议,或虽没有违反工作组的章程和其他规章、协议,但其行为严重损害或威胁工作组及工作组其他成员的权益的,或长期不履行成员义务,一年内经秘书处书面警告超过3次(不含3次)的,由秘书处核实后向工作组会员大会提出除名提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成员单位的退出或除名带来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变化适用《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工作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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