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2013年3月施行
时间:12-26
来源: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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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12月23日通过《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在该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和改装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条例规定: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等设备,不需申领无线电台执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无线电台执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时,不得对航空导航、高速铁路、救灾和抢险救援等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禁止利用无线电设备接收和传播违法信息。
条例还明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由天津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有关设备使用,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擅自使用无线电台呼号、频率,以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等行为,也将面临一千至两万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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