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SCDMA二期如何破解站址获取难题
时间:07-26
来源:C114(中国通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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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SCDMA二期建设工程规模包括除TD-SCDMA一期工程以外的省会城市、直辖市重庆和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等共28个城市,其城市建成区面积共为4687平方公里,城市区域总面积共80556平方公里。如按TD-SCDMA一期补点后1.8万个基站计算,每平方公里平均基站数为5.71个,TD-SCDMA二期覆盖28个城市建成区需基站数量为26762个;如TD-SCDMA二期覆盖28个城市区域总面积的95%,则需要的基站数量将高达43.7万个,超过了目前全国2G基站的总量。所以,TD-SCDMA二期对站址的需求大大超过一期的数量,也增加了站址选择和获取的难度。
充分挖掘TD-SCDMA/GSM站址共享潜力
在人们环保意识不断增强、政府对基站建设法规滞后的情况下,缓解TD-SCDMA二期基站选址压力的最有效途径是提高TD-SCDMA与GSM网基站的共享率。在TD-SCDMA一期试验网建设中,中国移动在8个城市中拥有相当数量的2G基站,但在TD-SCDMA试验网初期,其站址共享率不到20%,在北京,即使北京移动把能利用的2G基站站址都拿出来,也仅能满足30%左右的需求,还有70%基站必须选择新的站址,这也正是北京TD-SCDMA一期试验网建设进度一直落后于其他城市的主要原因。相对于北京较低的TD-SCDMA/GSM网基站共享率,广州和上海的TD-SCDMA一期试验网共站址的比例高达85%,可比肩香港的3G/2G共站址水平。
TD-SCDMA/GSM网共站址包括共享机房、传输、电源、天面资源(如铁塔、抱杆、室外走线架等)以及其它的一些配套设施(如监控、空调等)。机房共享对现有GSM网站址而言,由于机房里已有GSM网主设备、开关电源、传输柜、立式空调等,新增TD-SCDMA设备必须在共址机房有空余位置,而且最好在后期的网络扩容中具备扩容机柜的安放位置。考虑到设备间的空余,所需额外的空闲面积会更多。机房共享还必须解决机房的承重问题,由于主设备的布放以及电源尤其是蓄电池的扩容,机房尤其是租用机房,不在一楼的需要进行加固校核。由于机房屋顶情况比较复杂,民用建筑设计承重大多不能直接满足3G机房条件,必须进行加固或改造。传输共享从可操作性及所有权的角度来讲,原则上由TD-SCDMA自建传输系统为佳,但可考虑共享传输综合架。机房电源以共享为主,如果容量足够,可考虑直接共享,否则应考虑电源的扩容,一般由TD-SCDMA负责。配套共享主要涉及数字及光纤配线架、空调、市电引入和消防等,共享可能性很大。塔桅共享主要指共享楼顶塔、落地塔、单管塔、增高架等。需要对现有塔桅进行改造与核算,满足TD-SCDMA天馈系统特有的工程安装工艺要求。天面是稀缺资源,对于不能共享塔桅的情形,比如桅杆、增高架、接线塔等,可以考虑天面共享,此时,需要考虑满足隔离度的要求。
在TD-SCDMA/GSM网共站址的实践中,可以看到TD-SCDMA网络和GSM网的站间距的差异直接关系到两个系统是否能够实现共用站址。由于GSM网容量的不断增加,导致GSM网的小区半径进一步缩小,特别是在城市和城市密集地区,GSM网的小区半径更小,使得TD-SCDMA和GSM网的小区半径很接近,因此,TD-SCDMA和GSM网在城市密集地区可以实现较高比例的共站址。上述情况是在TD-SCDMA网络覆盖期的状况,当TD-SCDMA进入扩容期则需要考虑相互的扩容空间和运行维护的方便,否则需要较大的代价转变为独立的网络。因此,对于一些高业务量区域,如密集市区,基站共享可以作为一种过渡性的策略;但对于一些业务需求不高的区域,如乡村地区,基站共享可以作为一个长期的策略。
以分布式基站降低对站址的要求
分布式基站也是解决TD-SCDMA选址设站困难的有效方法之一。在机房空间紧张的情况下,分布式基站可以把BBU安装在机房,而把RRU直接和天线一起安装在室外。对于完全没有室内安装空间的场景,可以把BBU安装在室外配套柜中(配套柜提供电源、蓄电池和传输等配套设备),RRU可以在室外和天线安装在一起或集中安装在室外柜中。室外配套柜和RRU集中放置的机柜可以安装在地面、楼顶等室外环境,从而完全不需要室内机房,缓解了部分站址选择的难题。
在TD-SCDMA一期试验网建设中,光纤拉远分布式基站成为主流站型,在广州、上海、青岛、保定得到大规模应用。目前,分布式基站中BBU可以带多个RRU,如在几十公里内的站点选址困难,可以仅选一个站点,其他的覆盖点都以光纤拉远的RRU实现覆盖,大大缓解了站址获取的难度。
建立站址资源配置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导模式
在2G时代,移动运营市场仅有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家,站址的选择和建设仅作为运营商的经营行为之一,以运营商为主体进行市场化运作。至今基站总量己达40多万,两家移动运营商基站铁塔相视而立并不少见,甚至在一座楼顶上竖立多部天线形成"天线林"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种不规范的滥用站址资源,甚至无视公众利益和城市、小区景观的行为,早己引起居民的不满。《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家对环保及民生重视,唤起了民众对己往基站建设中无视公众利益现象的强力反弹及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的强烈关注。
一直以来,我国基站选址与建设是依据《电信条例》的规定,将其纳入电信基础设施范围,政府主管部门仅对基站建设执行技术监管,除发布技术标准外,其他监管则是空白,基站站址并未作为稀缺资源纳入政府监管的视野。政府各主管部门缺少对基站选址和建设的有效管理,特别是对基站站址缺乏公共资源意识,从而导致政府职能在基站站址资源配置上的缺失。因此,解决TD-SCDMA建设中站址难题的根本途径是加快国家关于规范基站建设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当前最为急迫的是从法律上明确在民用建筑中(或上)基站站址的产权归属。因为当前基站选址中的矛盾集中表现在,居民从《物权法》角度阐释基站设置时,一直强调基站与"配套电信设施和供水、供电、煤气管线、变电室、消防设施等同样是实现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功能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应归业主共有。"将基站的产权划为全体业主所有,在此基础才提出设置基站应由全体业主裁决的主张,未经业主同意,运营商不能在小区内设置基站。而我国当前执行的基站管理办法是以《电信条例》第47条和第45条规定为依据,认为基站属于公用服务设施,必须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权及对私人财产的使用权。只要基站建设纳入了城市发展规划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就说明政府赋予了运营商设置基站的特定权利的资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反对或阻挠。可见,引用两部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对基站选址及建设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在此问题上,香港是很成功的例证。香港法律规定,固网的小区发展权归于运营商,但移动的发展权却归于业主,背后原因可能是鉴于移动基站的地点在有限范围内是可以选择,但固网建设到户却没有选择。因此,移动运营商要向业主付租金,固网运营商则不用。在这种不对称安排下,市场多年来却一直相安无事。香港法律还规定所有楼房的天台(即楼顶)均归政府所有,因此移动基站设置在居民楼顶或者挂在女儿墙上并没有引起矛盾和纠纷,既维护了公共利益,也避免许多不必要的诉讼。因此,应该尽快在《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中,或在未来的《电信法》中对基站产权作出清晰的界定,否则,关于基站及站址的纷争还会持续。
另外,政府部门应将站址资源视为公共资源,以保证站址资源配置的科学、公正、合理。公共资源不同于其他资源的最大特点,就是其配置要追求社会价值(公共福利)的最大化,也包括生态价值在内的社会价值。因此,政府在站址资源配置中既要考虑让公众都能得到优质的移动通信服务,同时更应将公众的生命健康责任放在首位,实现站址资源社会价值的最大化。政府一旦成为站址资源配置的主导者,政府的公信力就要体现其中。政府公信力实质上是人民群众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情况的评价,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信任感和归属感。当社会面临着由基站电磁辐射而带来的危机性事件的时候,非常需要政府公信力的作用,因为只有具公信力的权威性说法,才能使人们形成正确的判断。这就要求政府从执政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直面由于基站的电磁辐射而形成的争端与纠纷,作为解决矛盾的主体全面履行公共责任,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同时为运营商解决基站站址选择的难题。
充分挖掘TD-SCDMA/GSM站址共享潜力
在人们环保意识不断增强、政府对基站建设法规滞后的情况下,缓解TD-SCDMA二期基站选址压力的最有效途径是提高TD-SCDMA与GSM网基站的共享率。在TD-SCDMA一期试验网建设中,中国移动在8个城市中拥有相当数量的2G基站,但在TD-SCDMA试验网初期,其站址共享率不到20%,在北京,即使北京移动把能利用的2G基站站址都拿出来,也仅能满足30%左右的需求,还有70%基站必须选择新的站址,这也正是北京TD-SCDMA一期试验网建设进度一直落后于其他城市的主要原因。相对于北京较低的TD-SCDMA/GSM网基站共享率,广州和上海的TD-SCDMA一期试验网共站址的比例高达85%,可比肩香港的3G/2G共站址水平。
TD-SCDMA/GSM网共站址包括共享机房、传输、电源、天面资源(如铁塔、抱杆、室外走线架等)以及其它的一些配套设施(如监控、空调等)。机房共享对现有GSM网站址而言,由于机房里已有GSM网主设备、开关电源、传输柜、立式空调等,新增TD-SCDMA设备必须在共址机房有空余位置,而且最好在后期的网络扩容中具备扩容机柜的安放位置。考虑到设备间的空余,所需额外的空闲面积会更多。机房共享还必须解决机房的承重问题,由于主设备的布放以及电源尤其是蓄电池的扩容,机房尤其是租用机房,不在一楼的需要进行加固校核。由于机房屋顶情况比较复杂,民用建筑设计承重大多不能直接满足3G机房条件,必须进行加固或改造。传输共享从可操作性及所有权的角度来讲,原则上由TD-SCDMA自建传输系统为佳,但可考虑共享传输综合架。机房电源以共享为主,如果容量足够,可考虑直接共享,否则应考虑电源的扩容,一般由TD-SCDMA负责。配套共享主要涉及数字及光纤配线架、空调、市电引入和消防等,共享可能性很大。塔桅共享主要指共享楼顶塔、落地塔、单管塔、增高架等。需要对现有塔桅进行改造与核算,满足TD-SCDMA天馈系统特有的工程安装工艺要求。天面是稀缺资源,对于不能共享塔桅的情形,比如桅杆、增高架、接线塔等,可以考虑天面共享,此时,需要考虑满足隔离度的要求。
在TD-SCDMA/GSM网共站址的实践中,可以看到TD-SCDMA网络和GSM网的站间距的差异直接关系到两个系统是否能够实现共用站址。由于GSM网容量的不断增加,导致GSM网的小区半径进一步缩小,特别是在城市和城市密集地区,GSM网的小区半径更小,使得TD-SCDMA和GSM网的小区半径很接近,因此,TD-SCDMA和GSM网在城市密集地区可以实现较高比例的共站址。上述情况是在TD-SCDMA网络覆盖期的状况,当TD-SCDMA进入扩容期则需要考虑相互的扩容空间和运行维护的方便,否则需要较大的代价转变为独立的网络。因此,对于一些高业务量区域,如密集市区,基站共享可以作为一种过渡性的策略;但对于一些业务需求不高的区域,如乡村地区,基站共享可以作为一个长期的策略。
以分布式基站降低对站址的要求
分布式基站也是解决TD-SCDMA选址设站困难的有效方法之一。在机房空间紧张的情况下,分布式基站可以把BBU安装在机房,而把RRU直接和天线一起安装在室外。对于完全没有室内安装空间的场景,可以把BBU安装在室外配套柜中(配套柜提供电源、蓄电池和传输等配套设备),RRU可以在室外和天线安装在一起或集中安装在室外柜中。室外配套柜和RRU集中放置的机柜可以安装在地面、楼顶等室外环境,从而完全不需要室内机房,缓解了部分站址选择的难题。
在TD-SCDMA一期试验网建设中,光纤拉远分布式基站成为主流站型,在广州、上海、青岛、保定得到大规模应用。目前,分布式基站中BBU可以带多个RRU,如在几十公里内的站点选址困难,可以仅选一个站点,其他的覆盖点都以光纤拉远的RRU实现覆盖,大大缓解了站址获取的难度。
建立站址资源配置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导模式
在2G时代,移动运营市场仅有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家,站址的选择和建设仅作为运营商的经营行为之一,以运营商为主体进行市场化运作。至今基站总量己达40多万,两家移动运营商基站铁塔相视而立并不少见,甚至在一座楼顶上竖立多部天线形成"天线林"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种不规范的滥用站址资源,甚至无视公众利益和城市、小区景观的行为,早己引起居民的不满。《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家对环保及民生重视,唤起了民众对己往基站建设中无视公众利益现象的强力反弹及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的强烈关注。
一直以来,我国基站选址与建设是依据《电信条例》的规定,将其纳入电信基础设施范围,政府主管部门仅对基站建设执行技术监管,除发布技术标准外,其他监管则是空白,基站站址并未作为稀缺资源纳入政府监管的视野。政府各主管部门缺少对基站选址和建设的有效管理,特别是对基站站址缺乏公共资源意识,从而导致政府职能在基站站址资源配置上的缺失。因此,解决TD-SCDMA建设中站址难题的根本途径是加快国家关于规范基站建设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当前最为急迫的是从法律上明确在民用建筑中(或上)基站站址的产权归属。因为当前基站选址中的矛盾集中表现在,居民从《物权法》角度阐释基站设置时,一直强调基站与"配套电信设施和供水、供电、煤气管线、变电室、消防设施等同样是实现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功能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应归业主共有。"将基站的产权划为全体业主所有,在此基础才提出设置基站应由全体业主裁决的主张,未经业主同意,运营商不能在小区内设置基站。而我国当前执行的基站管理办法是以《电信条例》第47条和第45条规定为依据,认为基站属于公用服务设施,必须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权及对私人财产的使用权。只要基站建设纳入了城市发展规划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就说明政府赋予了运营商设置基站的特定权利的资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反对或阻挠。可见,引用两部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对基站选址及建设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在此问题上,香港是很成功的例证。香港法律规定,固网的小区发展权归于运营商,但移动的发展权却归于业主,背后原因可能是鉴于移动基站的地点在有限范围内是可以选择,但固网建设到户却没有选择。因此,移动运营商要向业主付租金,固网运营商则不用。在这种不对称安排下,市场多年来却一直相安无事。香港法律还规定所有楼房的天台(即楼顶)均归政府所有,因此移动基站设置在居民楼顶或者挂在女儿墙上并没有引起矛盾和纠纷,既维护了公共利益,也避免许多不必要的诉讼。因此,应该尽快在《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中,或在未来的《电信法》中对基站产权作出清晰的界定,否则,关于基站及站址的纷争还会持续。
另外,政府部门应将站址资源视为公共资源,以保证站址资源配置的科学、公正、合理。公共资源不同于其他资源的最大特点,就是其配置要追求社会价值(公共福利)的最大化,也包括生态价值在内的社会价值。因此,政府在站址资源配置中既要考虑让公众都能得到优质的移动通信服务,同时更应将公众的生命健康责任放在首位,实现站址资源社会价值的最大化。政府一旦成为站址资源配置的主导者,政府的公信力就要体现其中。政府公信力实质上是人民群众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情况的评价,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信任感和归属感。当社会面临着由基站电磁辐射而带来的危机性事件的时候,非常需要政府公信力的作用,因为只有具公信力的权威性说法,才能使人们形成正确的判断。这就要求政府从执政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直面由于基站的电磁辐射而形成的争端与纠纷,作为解决矛盾的主体全面履行公共责任,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同时为运营商解决基站站址选择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