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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电系统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设计

时间:03-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

电模式和相应细节,临电规范的提供的确定性供电模式确实为临电设计提供了方便,使电气专业水平不高的人员也能设计出符合规定的临电方案。

  (7)施工现场所具有的特殊性,用电和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或是非专业人员,甚至部分人员根本就没有相应的用电知识。施工现场情况千差万别,为了提高临电系统的安全及管理水平,临电规范的各项规定就比较严格,强制部分相对多,更多的是从安全的角度进行规定,就高不就低。这样临电规范在对具体内容作了严格规定的同时,也使临电设计和实施少了些灵活性。

  2 二级漏电保护设计存在的问题

  2.1 临电规范强制性规定

  临电系统规定必须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但对二级漏电保护对应的临电规模没有做详细的规定,也就是说不论临电规模多大,都可能采用的是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如果设计过程中不考虑实际项目的临电规模,盲目按临电规范规定的二级漏电保护模式进行设计,常常导致漏电保护方案与实际的临电规模不匹配设计的临电系统总漏电保护器保护范围明显过大,就是因为忽略了不同的规模应有不同的分级保护的原理,不论临电规模有多大,都简单照搬临电规范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导致总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影响范围大,施工现场的特殊性又造成总漏电保护器频繁跳闸,这两种情况极大地影响了施工现场的正常施工和用电安全。

  2.2 设计过程中没有考虑施工现场的特殊性

  施工现场环境较差,施工设备具有相当大的周转性、移动性和共用性,配电设备、配电线路、用电设备等易受不良环境的侵害,施工用电人员素质较低,管理上常常不到位,末级漏电保护器不能可靠动作或不起作用。这些特殊性造成了线路和设备漏电机率较高,而末级漏电保护的动作率却不高或就没有末级漏电保护器,这就造成了总漏电保护器的动作机率大增,频繁的跳闸严重影响了正常施工,用电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2.3 在设计方案中不重视形成分级、有效、可靠的漏电保护系统

  我们知道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是15~30mA,而较为中型或大型的临电系统总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是300~500mA,而且还有0.3~0.5s 的时延,总配电箱分路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是200mA 左右,首末两端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相差较大,在临电系统大多数设备运行时,由于通电线路和设备较多,系统漏电流也较大,首末两端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实际相差不大,总漏电保护能为末级漏电保护提供较为可靠的后备保护,但在用电设备数量较少时,首末两端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实际相差会较大,远远超出了15~30mA 的漏电电流,如果总漏电保护器不能提供可靠的漏电后备保护,无疑对施工现场用电人员是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

  3 三级配电设计存在的问题

  3.1 相对于二级漏电保护,短路和过载保护在临电设计和方案实施中不受重视

  由于漏电保护器接地保护的灵敏度大大高于过载保护兼接地保护的灵敏度,在临电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主要是漏电故障,一旦发生漏电故障,漏电保护器首先动作,而短路和过载保护基本上不动作,给人的感觉是短路和过载保护是一个摆设,只要有了漏电保护,短路和过载保护就可有可无了。

  这样在临电设计和方案实施中对短路和过载保护很不重视。

  在实际的临电设置中,短路和过载保护常常不按临电设计方案配置,而是沿用上一次临电设计配置的短路和过载保护,常常造成容量较大的断路器控制较小容量的用电设备,实际上存在较大的故障隐患。

  在临电系统中只重视漏电保护是人们的一个误区,漏电保护只能解决部分接地故障和短路并发接地的故障问题,而过载保护、不并发接地故障的相间或相对零故障则不能得到保护,更重要的是漏电保护器并不是完全可靠的,它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拒动,短路和过载保护实际上也是漏电保护的后备保护。二级漏电保护器失效的可能性较小,但一级漏电保护器可能拒动的概率就相对大一些,实际上临电系统开关箱以上的很大的范围内只有一级漏电保护,有一部分开关箱后的设备和线路是没有末级漏电保护的,这些设备也只有一级漏电保护。

  如果不重视临电系统的短路和过载保护,临电系统就会存在较大的故障隐患,如果发生短路故障而不能及时切断故障,不仅损毁设备,而且对人也是有较大伤害的。

  3.2 临电方案中不注重短路电流、选择性等计算

  临电方案在选用低压断路器、熔断器时存在不少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是没有进行短路电流计算。

配电线路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应大于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选择断路器应先计算其出口端的短路电流,但一般的临电方案都没有进行短路电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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