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频率及轨道资源管理探究
业务发展的不断深入,国内法规对加强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维护我国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合法权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参照并遵循ITU《无线电规则》,对各种无线电业务包括空间业务使用的频段作了划分规定,是我国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频率管理政策文件,是国家进行无线电频率中长期规划的依据。
2.2 卫星资源和轨道资源分配机制
(1)协调法和规划法
根据《无线电规则》,卫星频率/轨道分配机制主要有两类:一是协调法,即通过申报与协调的手段合法地"先登先占",即对于非规划频段的卫星频率/轨道分配,需经过申报、协调和通知三个阶段,以获得所需要的卫星频率/轨道,并且能得到国际保护;二是规划法,即通过规划的手段"平等"分配、规划卫星业务资源,具体程序按《无线电规则》第5条、第9条及第11条的脚注,以及附录30、30A及30B进行。
(2)协调法第一阶段:提前公布资料
关于协调法分配机制,第一阶段为卫星网络提前公布资料阶段(简称A阶段)。《无线电规则》第9条第I节规定,卫星网络申报需要提前向ITU无线电通信局(BR)报送关于卫星网络或卫星系统的一般性说明资料(即API资料)。网络申报的基本内容包括轨道、波束、频段、极化、业务类别、发射类别(带宽、信号强度)、应用类别、要求的保护比(如载干比(C/I)、信噪比(S/I))等。A阶段是协调和通知阶段前的必经阶段。API资料应不早于该网络规划启用日期前7年,最好不迟于该日期前2年。
(3)协调法第二阶段:协调
第二阶段为卫星网络协调阶段(简称C阶段),其协调程序按《无线电规则》第9条第Ⅱ节进行。申请国必须在API资料被接收后的2年内,按《无线电规则》附录4的要求提交详细的卫星网络资料(即C资料)。BR将在国际频率信息通报(IFIC)特节中公布C资料。有协调要求的主管部门和发起协调要求的主管部门,在C资料公布之后4个月内给相应主管部门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及理由的答复,否则就视为同意。
(4)协调法第三阶段:通知登记
第三阶段为卫星网络通知登记阶段(简称N阶段),其通知程序按《无线电规则》第11条及决议33进行。第11.25款规定,通知资料(N资料)送交BR的时间不应早于频率指配投入使用日期前3年;第11.43A款规定,如果对已送了N资料并已投入使用的频率指配进行修改,则所作的修改应在修改通知日期起5年内投入使用;第11.44款规定,N资料投入使用时间不能晚于API资料接收日期(1997年11月22日后)起7年。所有通知信息将由BR做进一步的技术和规则验证。经审查合格后,该频率指配才可以记录在国际频率登记总表(MIFR)内。此后的其他各主管部门新建的卫星网络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即使受到它的干扰也不得提出申诉。
3 卫星业务所涉及的频段及电波传播特点
3.1 卫星业务涉及的频段
卫星业务是一种国际性业务,必须遵守《无线电规则》所规定的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规则》的频率划分在其所分的世界三个区域内是基本一致的。各国的频率划分,除个别被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表脚注条款认可外,一般与国际划分也是一致的。根据《无线电规则》第二章第5条"频率划分":空间业务频率划分,低端涉及2501kHz的空间研究业务,高端涉及275GHz的卫星固定(地对空)业务。
其中,在我国所在的第三区的HF频段(3 MHz~30 MHz),有空间研究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在VHF频段(30 MHz~300 MHz),有空间研究业务、卫星业余业务、空间操作业务、卫星气象业务及卫星移动业务等;在UHF(300 MHz~1000 MHz)和SHF频段(1 GHz~30 GHz),主要有空间研究业务、空间操作业务、卫星气象业务、卫星移动业务、卫星固定业务、卫星广播业务、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及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等,其中SHF频段通常进一步分为L、S、C、X、Ku、Ka频段;在EHF频段(30 GHz~300 GHz),除了有SHF频段所具有的业务外,还有卫星间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低于2.5 GHz的L频段(1 GHz~2 GHz)和S频段(2 GHz~4 GHz)大部分用于静止卫星的指令传输及特殊卫星业务如卫星导航等;大多数卫星固定业务使用C频段(4 GHz~8 GHz)和Ku频段(12 GHz~18 GHz);Ka频段(18 GHz~40 GHz)作为星际链路频率已开始应用。
例如,《无线电规则》关于第三区非规划频段的卫星固定业务的频率划分如下:
* S频段(MHz)空对地:2500~2535;地对空:2655~2690。
* C频段(MHz)空对地:3400~3700+3700~4200;地对空:5850~5925+5925~6425+6425~6725。
* X频段(MHz)空对地:7250~7750 ;地对空:7900~8400。
* Ku频段(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