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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国际争夺

时间:11-18 来源:《卫星与网络》 点击:
2 卫星频率轨道资源的规划

  为落实ITU《组织法》第196款中"在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具有特定地理位置国家的特殊需要的同时,使各国或各国家集团可以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的原则精神,防止少数发达国家借助其技术和经济实力,抢占所有的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应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无线电规则》通过"公平"规划的手段,在一些频段上,为世界各国相对公平地分配了一定数量的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规划的实质,是为发展中国家预留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保障发展中国家在将来有能力时,有最低限度的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可用。

  现行的《无线电规则》,分别为卫星广播业务(即广播卫星)和卫星固定业务(即通信卫星)制定了规划。

  2.1 卫星广播业务规划

  2.1.1 为什么要进行卫星广播业务规划

  为了给广大发展中国家预留一定数量的卫星广播业务频率和轨道资源,自1977年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始,ITU通过多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在11.7~12.2GHz(下行)、14.5~14.8GHz和17.3~18.1GHz(上行)频段上分别制订了卫星广播业务下行和上行规划。

  特别是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世界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卫星广播业务频谱资源越来越显得宝贵。一些发达国家钻ITU《无线电规则》的空子,利用其中某些条款的缺憾,大量"合法"地掠夺卫星广播空间资源,即通过所谓的规划修改程序申报新的卫星广播业务资源。为了阻止少数发达国家无限度地掠夺这一宝贵资源,维护自身的主权和利益,2000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对BSS进行了重新规划,并制订了新的《无线电规则》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无线电规则》在规划部分存在的一些漏洞,形成了现行的卫星广播业务规划。

  2.1.2 "公平"规划频段上额外的资源抢占程序

  应该说,现行的卫星广播业务规划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妥协的结果,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要求平等地分配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要求抢占更多的资源。所以,在《无线电规则》的卫星广播业务规划中,一方面相对公平地给各国分配了一部分资源,同时也写进了可获得额外资源的规则条款,即附加资源申请的协调程序。其基本过程如下。

  (1)一般过程

  在计划投入使用前不早于8年,但不能晚于2年,用国际电联规定的软件,按照自己系统实际需要的参数、《无线电规则》附录4中要求的参数项和格式,向国际电联申报电子格式的BSS附加资源申请的协调资料(简称ART4资料)。国际电联根据《无线电规则》中相应条款,对ART4资料进行技术和规则审查。审查合格后,国际电联将上述ART4资料通过IFIC向世界各国公布。各国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正式判断该ART4网络是否可能对自己已经申报了的卫星网络或地面业务产生不可接受的干扰,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将判断的最终结果和技术依据通知国际电联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由此建立正式协调关系。

  其间,发起协调的主管部门还必须按时履行成本回收原则(参见国际电联理事会482号决议),报送相应的行政性应付努力信息(参见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第49号决议)。

  (2)规划频段上额外资源的国际登记

  在成功地履行完上述协调各相应程序后,应用国际电联规定的软件,按照在协调过程中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技术参数、《无线电规则》中要求的参数项和格式,并在自申报ART4资料起规定的卫星网络有效期率内,向国际电联申报电子格式的通知资料(简称N资料)。国际电联根据《无线电规则》中相应的技术和规则条款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合格,则相应的频率指配就成功地记录进国际频率登记总表(MIFR);反之,则将N资料退回相应的主管部门。

  对于一些不能在规定的卫星网络有效期内成功地履行完上述协调程序的卫星网络资料,可通过《无线电规则》中的一些特别条款,要求国际电联将频率指配临时性记录进MIFR,以保持卫星网络资料在其有效期限后继续有效。在卫星网络规定的有效期内,未向国际电联申报合格N资料的ART4卫星网络,相应的卫星网络资料在卫星网络有效期后不再有效。

  2.1.3 卫星广播业务规划中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特别规定

  鉴于卫星广播业务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广播主权、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无线电规则》为此制订了特别条款规定:在设计卫星广播业务空间电台的各项特性时,应当利用可得到的一切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内切实可行地减少对其他国家领土的辐射,除非事先争得这些国家许可。

  此外,规划内的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永远有效。并且,如果实际投入使用系统的参数在规划中频率指配参数范围内(即:不产生更大干扰,也不要求更多保护),则不需经过任何协调,直接用ITU规定的软件,按照不超过规划中的技术参数、《无线电规则》要求的参数项和格式,向电联申报N资料。ITU审查后将相应的频率指配记录进MIFR。

  2.1.4 我国卫星广播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基本情况

  在现行卫星广播业务规划中,我国有4个卫星轨位位置(即东经62、92.2、122和134度),每个轨位2个下行波束,每个波束12个27MHz带宽的频道,即共有96个27MHz带宽频道。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内地BSS规划中,下行采用一些区域性波束而不是全国大波束的目的,是为了在遵守ITU规划中一些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为我国争取到更多的卫星广播业务资源。我们在规划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履行了相应的规则程序后,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覆盖全国的大波束。我国上行波束和频道的安排,也是基于上述同一目的。

  2.2 卫星固定业务规划

  为了给广大发展中国家预留一定量的卫星固定业务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国际电联通过1985年和1988年连续两届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在4500~4800MHz(下行)、6725~7025MHz(上行)、10.7~10.95GHz(下行)、11.2~11.45GHz(下行)和12.75~13.25GHz(上行)频段上分别制订了卫星广播业务下行和上行规划。

  与BSS指配规划不同的是,FSS规划是分配规划。在将FSS分配规划中的资源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无线电规则》中相应的程序,将分配转换成相应的频率指配。由于《无线电规则》中卫星固定业务规划的执行程序对额外资源的协调要求非常严格,使得申报卫星固定业务规划之外的额外资源非常困难。所以自卫星固定业务规划最初制订至今,该规划基本上保持不变。但近年来,随着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越来越紧张,一些发达国家在积极推动卫星固定业务规划中一些程序的修订,并将此事已列入预定于明年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议程。

  目前,我国大陆在FSS规划中分配有两个轨道位置,即101.4E和135E,每个轨道位置一个波束,分别覆盖我国陆地和南海诸岛。我国香港在卫星固定业务规划分配的轨道位置为56.6E,澳门在卫星固定业务规划分配的轨道位置为117E。

  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既是所有卫星系统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卫星系统建成后能正常工作的必要条件。没有与之相应的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卫星系统就只能成为空中楼阁。正如石油、矿产等自然资源一样,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已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中国要发展、要强大,就必然需要有足够的各类自然资源。在卫星频率和轨道这一特殊国际资源争夺战中,我们将继续尽最大努力,维护好我国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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