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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名字带微信的,我们法庭见

时间:05-22 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

焦点一 小微企业和"巨无霸"是否"竞争对手"?

"任何人都知道,‘微信’是腾讯公司的,而不是广东微信公司的,不会造成公众混淆。"广东微信公司表示,腾讯作为"巨无霸",与小微企业之间的矛盾处理,才是本案意义所在,腾讯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方应该是阿里巴巴等大公司,而不是他们。"没有证据证明我们获得了竞争优势。"广东微信公司的律师表示。

腾讯公司的律师称,广东微信公司从事软件的开发和技术的服务,这些服务都是以微信为平台推广,明显具有密切联系和竞争。由于两者的区域都在广东,广东微信公司的行为,会让公众认为和微信公司有关系,容易产生混淆,从而使他们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广东微信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攀附了微信的产品。"

焦点二 不属同一"频道"是否算侵权

广东微信公司称,腾讯公司所拥有的第9、第38、第39类别"微信及图"商标,与他们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不在一个"频道"上。广东微信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腾讯公司的第9类注册商标必须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才能跨类保护广东微信所处的第42类。

腾讯公司认为,第9类注册范围与第42类是类似的,从商品和服务的性质、用途看,两者是构成类似的。微信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所以广东微信公司在第42类上使用带有"广东微信"的标识,可能引起混淆两公司都是从事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服务的,并且广东微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基于腾讯公司的微信平台而建立的,所以两者的产品服务明显具有竞争关系和重叠。

焦点三 "微信"这个词腾讯能否"独享"?

今年4月20日,北京高院曾对山东一家公司的"微信"商标无法获核准一事进行宣判。法院在该案件判决中表示,如商标局核准山东公司的商标注册,将会对注册用户带来极大不便乃至损失,并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广东微信公司表示,北京高院的判决显示,由于微信的影响力极广,"微信"已经具有公众性,如果"微信"二字被一家公司独占,将会影响数亿用户使用微信的自由度,并且带来危害。

对同一个判决,腾讯公司则有完全相反的理解:北京高院的判决其实是认为,"微信"一词如果给其他公司滥用,将会为公众带来损失。对于对方所称的"垄断",腾讯公司的律师则是如此回应:"本案无所谓垄断,在构建良性竞争方面,企业无论大小,应在法律构建的范围内进行。"

焦点四 不用"广东微信"简称能否不变企业名号?

广东微信公司在庭后表示,他们希望保留广东微信公司的企业名号,这是因为他们之前用此名号与不少客户签了合同。一旦改变名号,将为他们带来损失。广东微信公司还指出,他们在接到腾讯公司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投诉时,已经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等处突出使用"广东微信"的简称,一审要求他们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法律依据不足。

腾讯回应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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