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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我们需要重新思考这四起案件

时间:03-26 来源:西安晚报 点击:

为2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陕西电信、西安电信退还设备费人民币100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应对西安电信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以西安电信在西安地区的宽带入网市场占有支配地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为由,举证不足。无法认定西安电信在西安地区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若无证据证明被控垄断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与被控垄断者是否构成垄断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这事为何不构成侵害品牌商标权  

1999年12月28日西安仁义永肉类清真食品厂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老童家"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腌腊肉等。2012年5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老童家餐饮公司受让"老童家"注册商标。老童家餐饮公司生产的腊牛肉包装纸上印有"老童家"商标及老童家餐饮公司。

  

后来,老童家餐饮公司在爱家超市购买的腊牛肉包装袋上有"辇止坡老童家"字样,载明的生产厂家为"西安市莲湖区辇止坡老童家食品店(下称老童家食品店)";该超市货架上对应摆放的涉案腊牛肉产品的标价签上标注有"品名:老童家腊牛肉""品牌:老童家"等,出具的发票记载的货物名称为"老童家腊牛肉"。

  

老童家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童家食品店、爱家超市: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老童家食品店、爱家超市在媒体上消除影响;赔偿老童家餐饮公司损失6万元。

  

市中院审理认为,标价签上"品牌"栏、商品名称中所标注的并非一定是商标。故爱家超市在货架上的标价签、发票、购物小票上使用"老童家"字样的行为,不构成对老童家餐饮公司"老童家"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西安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老童家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 老童家餐饮公司提起上诉,陕西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使公众通过商标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产生混淆、误认。超市向消费者提供的是销售他人商品的服务,其在货架上设置标价签属于提供服务的具体措施。标价签主要是说明商品的价格,通常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和功能,不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超市在货架的标价签上使用他人商标,并不必然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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