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需建统一监管机构
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多媒体内容是信息服务业的核心组成部分。没有内容的发展,就不可能有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政府在多媒体内容上应该兼顾两个方面,一是发展,二是监管。二者辩证统一,缺一不可。
(1)对内容进行分类,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节目
发展与监管并重是内容产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对于面向网络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和播出,可以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节目。文艺、科技、体育类等经营性节目的集成和播出,逐步探索实行制播分离,引入市场机制。
(2)明确划分管理职责,实现网络与内容协同管理
正视电信、互联网与广电网实际存在的体制和管理差别,在维持现状不变的情况下,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分工,把管理责任落到实处。机构设置调整必须以职责明确,减少交叉为基本原则。具体而言:一是节目内容制作由广电主管部门负责,集成运营以广电和媒体为主导,但应当允许电信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的方式参与。二是节目播出既涉及面向电信网提供信息,也涉及意识形态问题,应由广电主管部门和电信监管部门实行前后置管理。节目传输实行统一管理,广播电视节目与其他语音、数据和视频信号的传输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应由电信监管部门统一管理。
(3)加大内容产业发展步伐
体制变革是渐进的过程,但是不能因此而影响融合性业务发展,影响内容产业发展。按照社会效益最大化、产业共赢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结合广电和电信现状和发展趋势,以经济利益为核心,找准各自的业务侧重点和切入点,有步骤、有限制地允许在业务上双向进入。在广电和电信监管部门双方协商基础上,在操作层面各自出台有利于融合发展的部门规章解释性的规定,让IPTV等融合性业务实践在安全可控的情况下继续开展,推行多种合作模式,在试点的实践中逐步解决相关技术制式的选择和标准等问题。利用用户自下而上造势,形成有效的利益共同体,充分发挥两个部门各自在内容、网络和用户上的优势,提高我国信息产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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