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窝电话用金属氢化物镍电池总规范 GB/T 18288-2000
并测量电池电压,应符合4.4.3规定的要求。
5.7.4 自由跌落试验
a)电池按5.7.2 规定试验结束后,将电池吊起,使其一面平行于地面,自由跌落到厚度为18 mm~20 mm的硬木板上,硬木板应放在水泥地面上,从电池的最低点至硬木板上平面之间的距离计算,跌落高度为1000 mm,X 、Y 、Z 三个互垂方向的6 个面分别朝下跌落各一次;
b)试验结束后,检查电池外观,再在20℃±5℃下按5.5.1.1 规定检查电池的0.2C 5 A 放电性能,应符合4.4.4 规定的要求。
5.8 荷电保持能力
电池按5.4.2 规定完全放电,再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将电池开路放置28d,然后,在相同环境温度条件下,以0.2C 5 A 放电到终止电压,应符合4.5 规定的要求。
5.9 过充电性能
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电池按5.4.1 规定充电结束后,接着以0.1C 5 A 持续充电48h,然后开路搁置1h ~4h,再以0.2C 5 A 放电到终止电压,其放电时间应符合4.7 的规定。 目测电池有无漏液、变形、冒烟或爆炸现象,应符合4.6 规定的要求。
5.10 短路保护
在环境温度20℃±5℃的条件下,电池按5.4.1 规定充电,然后将电池正负两极短路(外电路电阻小于100m Ω)持续1h,再将电池正负两极断开,电池电压应逐渐恢复至n*1.2v 以上,恢复时间不超过10 min. 试验应在有安全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结束后,目测电池的外观,应符合4.7 规定的要求。 试验过程中如发现电池有冒烟、起火、爆炸现象应立即停止试验。
5.11 循环寿命
试验前电池以0.2C 5 A 放电至终止电压,在20℃±5℃的条件下,按下述方法进行恒流充放电。
a)电池以0.5 C 5 A 充电2.4h,其间若-△V ≤n * 10mV 或d T /d t =1.6℃/3 min 时,充电即可结束;
b)充电搁置0.5h ~1h;
c)放电电池以1C 5 A 放电至n*1.04v;
d)放电结束搁置时间为0.5h ~1h。重复a)~d)步骤,直到连续二次循环的放电时间均少于36 min时,寿命即为终止,应符合4.8规定的要求
5.12 贮存
进行贮存试验的电池应选自生产日期到试验日期不足三个月的电池,电池贮存前应以
0.2C 5 A 放电到终止电压,再以0.4C 5 A 充电1.25 h,然后在环境温度20℃±5℃、相对湿度45% ~75% 的环境中开路贮存12 个月。 贮存期满后,电池按5.4.2 规定充电,充电后搁置0.5h ~2h,再以0.2C 5 A 放电到终止电压,最多进行5 次充放电电循环,当任一循环达到4.9 规定的要求时即可停止试验。
6 质量评定程序
6.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
6.2 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一般在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但在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鉴定结论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鉴定检验。
6.2.1 抽样方案鉴定检验的样品是使用与正常生产相同的材料、设备和工艺生产并随机抽取的,提交检验各个项目试样数量按表1 规定。
6.2.2 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项目、顺序及分组按表1 的规定。
表 1 鉴定检验项目、要求和测试方法
组号 | 检测项目 | 要求章条号 | 测试方法章条号 | 抽样数 | 允许不合格电池数 | ||
1 | 外观 | 4.1 | 5.3 | 21 | 0 | ||
2 | 放电性能 | 20 ℃ | 0.2C 5 A | 4.2.1.1 | 5.5.1.1 | ||
1 C 5 A | 4.2.1.2 | 5.5.1.2 | 3 | ||||
-18 ℃ | 4.2.2 | 5.5.2 | |||||
40 ℃ | 4.2.3 | 5.5.3 | |||||
3 | 快速充电性能 | 4.3 | 5.6 | ||||
4 | 荷电保持能力 | 4.5 | 5.8 | 3 | |||
5 | 过充电性能 | 4.6 | 5.9 | 3 | |||
6 | 短路保护 | 4.7 | 5.10 | 3 | |||
7 | 环境适应性 | 恒定湿热 | 4.4.1 | 5.7.1 | 3 | ||
振动 | 4.4.2 | 5.7.2 | |||||
碰撞 | 4.4.3 | 5.7.3 | |||||
自由跌落 | 4.4.4 | 5.7.4 | |||||
8 | 循环寿命 | 4.8 | 5.11 | 3 | |||
9 | 贮存 | 4.9 | 5.12 | 3 |
6.2.3 合格判据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规定时,则判为鉴定检验合格。 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应暂停检验,生产方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抽样继续进行检验。 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鉴定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定鉴定检验不合格。
6.3 质量一致性检验
电池的质量一致性检验分逐批检验和周期检验,用以判定产品过程中能否保证质量的持续稳定。
6.3.1 逐批检验
6.3.1.1 供检验的样品在交验的产品中参机抽取,采用GB/T 2828 的正常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要求、测试方法、检查水平(IL)及合格质量水平(AQL)按表2 的规定。
表 2 逐批检验项目、要求、及测试方法
组号 | 检验项目 | 要求章条号 | 测试方法章条号 | IL | AQL | |
1 | 外观 | 4.1 | 5.3 | Ⅱ | 4.0 | |
2 | 20 ℃ 放电性能 | 0.2C 5 A | 4.2.1.1 | 5.5.1.1 | S-3 | 2.5 |
1 C 5 A | 4.2.1.2 | 5.5.1.2 | ||||
3 | 快速充电性能 | 4.3 | 5.6 |
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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