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电视技术与应用的发展
时间:01-27
来源:我爱研发网
点击:
所谓手机电视业务,从用户的角度来看,就是利用手机终端观看电视的一种业务。这种业务最初是通过采用传统移动流媒体的方式来实现的。随着移动数据业务的普及、手机性能的提高以及数字电视技术和网络的迅速发展,从2002年底开始,国际上的一些相关研发机构和公司开始对在手机上实现以广播的形式接收广播质量的音视频内容进行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技术的探讨,人们希望这种新型的多媒体数据业务成为移动业务的新的增长点。
手机电视的实现技术
由于业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国际上对这项业务的研究十分踊跃,与之相关的传输技术已有十余种,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基于移动网络的实现技术。
通过移动网络传送电视节目最初是采用移动流媒体的方式来实现的。这种通过传统移动流媒体方式实现的手机电视业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需求,但还有很多方面不尽如人意,例如移动网络带宽受限、播放效果不很稳定、并发用户数有限、收费较高等等。
正是由于传统移动流媒体在实现方式上存在诸多的限制,国际上开始研究如何在移动网络上实现多媒体(包括视频、音频、数据等)的广播,MBMS和BCMCS等技术应运而生。此类技术在现有移动通信网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向用户提供下行广播信道,其所使用的频率仍然为移动通信系统所在频段,为通过移动数据网络实现手机电视业务提供了条件。
基于移动网络的实现技术继承了移动网所固有的诸多能力,例如:用户的业务鉴权以及用户管理、业务的计费和控制、业务的个性化定制和点播、互动应用的实现、与位置相关的业务的提供等等。这些对于手机电视业务的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但此类实现技术需要占用3G系统的核心频率,这对于本来频率资源就比较紧张的移动运营商来说无疑是一个较大的障碍。换句话说,利用此类技术开展手机电视业务时需要考虑频率使用的经济性。
第二种是基于地面数字广播网的实现技术。
此类实现技术主要是针对地面数字广播电视产生的,使用的频率一般为广播电视频段。为适应移动终端的特点,有些技术在原有为地面数字广播电视设计的技术基础上加以改进,成为移动视频广播技术,而另一些技术目前则只是针对地面数字广播电视系统设计的,若要应用到移动视频广播业务中,可能还需要作一些改进。
基于数字广播网的实现技术多是由地面数字广播电视技术发展而来的,因此在音视频的下行传输方面相对比较完善。目前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试商用和进行实验。但由于传统的广播电视网络通常没有上行链路,因此基于数字广播网的实现技术在实现上行传输时一般要考虑依靠移动通信网络的协助来完成。这样才能够提供手机电视业务所需的用户业务认证、用户管理以及互动应用等能力。
第三种是基于卫星的实现技术。
这一类技术的本质就是通过卫星提供下行传输实现广播方式的手机电视业务,而用户通过在手机终端上集成直接接收卫星信号的模块,就可以实现多媒体数据的接收。此类技术与所要覆盖的范围关系密切。当覆盖范围比较小、用户比较集中时,使用卫星开展移动视频广播业务效率较高,也比较经济。但当覆盖范围较大时则成本较高,特别是在我国,仅靠一颗卫星覆盖全国范围难度很大。另一方面,由于卫星无法对室内形成覆盖,因此需要建设大量的地面直放站,这部分成本也将相当可观。从终端角度出发,若使用其他的卫星频段,则需要增加一套新的射频,终端成本将有较大增加。
除以上三类实现技术外,目前国际上在辅助实现技术的研究上也有较大进展。
手机电视业务的运营模式
手机电视业务的运营模式可以有多种,按照我国的情况可能存在以下三种运营模式,即电信运营商单独运营、广电运营商单独运营和两者合作运营模式。
一是电信运营商单独运营模式。
电信运营商单独运营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移动运营商利用移动通信网自身的技术作为下行向用户提供手机电视业务;另一种则是利用某种数字广播电视技术作为下行向用户提供该业务。第一种方式由于移动网本身具备较为完善的鉴权、用户管理以及计费等机制,因此此种方式很容易实现视频节目的定制和互动等操作,但存在频率使用的经济性问题。第二种方式,电信运营商可以建设一个与其移动蜂窝网络融合的采用某种数字广播类技术的下行网络,在此种方式下,广电运营商可能仅仅成为电信运营商的内容提供者。此种方式需要移动运营商投资建设移动数字广播电视网络,但更重要的是,所采用的移动数字广播电视技术可能会占用现有电视的部分频段,这需要得到广电总局的批准,其难度较大。而电信运营商要获得广播电视业务的运营许可也会比较困难。
二是广电运营商单独运营模式
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广电运营商在运营手机电视业务方面具备先天的一些优势,广电系统可以构建面向移动设备的数字广播网络,向移动用户提供手机电视业务,该网络能够进行广播内容的制作、采编和频道的集成等,但由于目前广电网络只能够提供下行通道,这对于手机电视业务的开展会产生一些障碍:
用户认证问题:由于没有上行网络的支持,所以用户的身份信息不能传递给网络,系统无法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
计费和收费问题:不能对用户进行身份识别也就不能按用户进行计费,另一方面与固定有线电视网络不同,手机电视业务面对的是移动终端用户,而广电运营商并不直接面对这部分用户,若不通过与电信运营商的合作则很难向用户收取费用。所以在此种运营模式下适合提供免费电视节目,而运营商的收益则主要来自节目当中的广告插播等。
无法提供节目定制和互动等用户个性化服务:节目的定制和节目互动等用户个性化服务是手机电视业务的重要卖点,而单向的网络是无法提供这样的服务的。
三是合作运营模式
从前两种运营模式可以看出,向手机用户提供视频节目,可以使用移动网络,也可以使用广电网络。移动网络的优势在于交互性和计费优势,而广播电视网络更适合向大规模用户传送节目,成本更低。如果将两个网络融合在一起,就可以开展更为丰富的业务。例如可以使用广电网络接收电视节目,使用移动网络点播新闻、MTV等等。也可以将移动网络作为广电网络的上行反馈信道,在交互式TV、游戏、文件下载等应用方面提供比单独的移动网络或广电网络更为出色的体验。当然,这需要一个融合的终端,而手机正具有这种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广播电视技术与移动网络的融合被看成是手机电视业务的发展趋势。
合作之后广电运营商不必再考虑移动用户管理的问题,通过与电信运营商进行网间结算即可获得收入。另一方面,通过支持手机电视业务,不仅能够提高已有网络的使用率,增加网络收益,同时,电视和用户的信息交互和互动还可以提高电视节目的收视率。
对于电信运营商则通过合作解决了频率资源紧张和经营许可的问题,而且不必增加大量建设广播电视网络的投入。通过与广电运营商的网间结算可以获得相当的网络收益,并且能够提高移动数据业务的使用率,增加网络自身的收益。
目前,由于手机电视业务尚处于初期阶段,其实现技术多种多样,面对未来广阔的发展前景,各种实现技术之间的竞争在所难免。我国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尽快开展相关的技术研究,确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案,探索合理的商业运作模式,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从而为此业务的良性发展奠定基础。
发布者:吕勇
手机电视的实现技术
由于业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国际上对这项业务的研究十分踊跃,与之相关的传输技术已有十余种,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基于移动网络的实现技术。
通过移动网络传送电视节目最初是采用移动流媒体的方式来实现的。这种通过传统移动流媒体方式实现的手机电视业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需求,但还有很多方面不尽如人意,例如移动网络带宽受限、播放效果不很稳定、并发用户数有限、收费较高等等。
正是由于传统移动流媒体在实现方式上存在诸多的限制,国际上开始研究如何在移动网络上实现多媒体(包括视频、音频、数据等)的广播,MBMS和BCMCS等技术应运而生。此类技术在现有移动通信网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向用户提供下行广播信道,其所使用的频率仍然为移动通信系统所在频段,为通过移动数据网络实现手机电视业务提供了条件。
基于移动网络的实现技术继承了移动网所固有的诸多能力,例如:用户的业务鉴权以及用户管理、业务的计费和控制、业务的个性化定制和点播、互动应用的实现、与位置相关的业务的提供等等。这些对于手机电视业务的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但此类实现技术需要占用3G系统的核心频率,这对于本来频率资源就比较紧张的移动运营商来说无疑是一个较大的障碍。换句话说,利用此类技术开展手机电视业务时需要考虑频率使用的经济性。
第二种是基于地面数字广播网的实现技术。
此类实现技术主要是针对地面数字广播电视产生的,使用的频率一般为广播电视频段。为适应移动终端的特点,有些技术在原有为地面数字广播电视设计的技术基础上加以改进,成为移动视频广播技术,而另一些技术目前则只是针对地面数字广播电视系统设计的,若要应用到移动视频广播业务中,可能还需要作一些改进。
基于数字广播网的实现技术多是由地面数字广播电视技术发展而来的,因此在音视频的下行传输方面相对比较完善。目前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试商用和进行实验。但由于传统的广播电视网络通常没有上行链路,因此基于数字广播网的实现技术在实现上行传输时一般要考虑依靠移动通信网络的协助来完成。这样才能够提供手机电视业务所需的用户业务认证、用户管理以及互动应用等能力。
第三种是基于卫星的实现技术。
这一类技术的本质就是通过卫星提供下行传输实现广播方式的手机电视业务,而用户通过在手机终端上集成直接接收卫星信号的模块,就可以实现多媒体数据的接收。此类技术与所要覆盖的范围关系密切。当覆盖范围比较小、用户比较集中时,使用卫星开展移动视频广播业务效率较高,也比较经济。但当覆盖范围较大时则成本较高,特别是在我国,仅靠一颗卫星覆盖全国范围难度很大。另一方面,由于卫星无法对室内形成覆盖,因此需要建设大量的地面直放站,这部分成本也将相当可观。从终端角度出发,若使用其他的卫星频段,则需要增加一套新的射频,终端成本将有较大增加。
除以上三类实现技术外,目前国际上在辅助实现技术的研究上也有较大进展。
手机电视业务的运营模式
手机电视业务的运营模式可以有多种,按照我国的情况可能存在以下三种运营模式,即电信运营商单独运营、广电运营商单独运营和两者合作运营模式。
一是电信运营商单独运营模式。
电信运营商单独运营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移动运营商利用移动通信网自身的技术作为下行向用户提供手机电视业务;另一种则是利用某种数字广播电视技术作为下行向用户提供该业务。第一种方式由于移动网本身具备较为完善的鉴权、用户管理以及计费等机制,因此此种方式很容易实现视频节目的定制和互动等操作,但存在频率使用的经济性问题。第二种方式,电信运营商可以建设一个与其移动蜂窝网络融合的采用某种数字广播类技术的下行网络,在此种方式下,广电运营商可能仅仅成为电信运营商的内容提供者。此种方式需要移动运营商投资建设移动数字广播电视网络,但更重要的是,所采用的移动数字广播电视技术可能会占用现有电视的部分频段,这需要得到广电总局的批准,其难度较大。而电信运营商要获得广播电视业务的运营许可也会比较困难。
二是广电运营商单独运营模式
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广电运营商在运营手机电视业务方面具备先天的一些优势,广电系统可以构建面向移动设备的数字广播网络,向移动用户提供手机电视业务,该网络能够进行广播内容的制作、采编和频道的集成等,但由于目前广电网络只能够提供下行通道,这对于手机电视业务的开展会产生一些障碍:
用户认证问题:由于没有上行网络的支持,所以用户的身份信息不能传递给网络,系统无法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
计费和收费问题:不能对用户进行身份识别也就不能按用户进行计费,另一方面与固定有线电视网络不同,手机电视业务面对的是移动终端用户,而广电运营商并不直接面对这部分用户,若不通过与电信运营商的合作则很难向用户收取费用。所以在此种运营模式下适合提供免费电视节目,而运营商的收益则主要来自节目当中的广告插播等。
无法提供节目定制和互动等用户个性化服务:节目的定制和节目互动等用户个性化服务是手机电视业务的重要卖点,而单向的网络是无法提供这样的服务的。
三是合作运营模式
从前两种运营模式可以看出,向手机用户提供视频节目,可以使用移动网络,也可以使用广电网络。移动网络的优势在于交互性和计费优势,而广播电视网络更适合向大规模用户传送节目,成本更低。如果将两个网络融合在一起,就可以开展更为丰富的业务。例如可以使用广电网络接收电视节目,使用移动网络点播新闻、MTV等等。也可以将移动网络作为广电网络的上行反馈信道,在交互式TV、游戏、文件下载等应用方面提供比单独的移动网络或广电网络更为出色的体验。当然,这需要一个融合的终端,而手机正具有这种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广播电视技术与移动网络的融合被看成是手机电视业务的发展趋势。
合作之后广电运营商不必再考虑移动用户管理的问题,通过与电信运营商进行网间结算即可获得收入。另一方面,通过支持手机电视业务,不仅能够提高已有网络的使用率,增加网络收益,同时,电视和用户的信息交互和互动还可以提高电视节目的收视率。
对于电信运营商则通过合作解决了频率资源紧张和经营许可的问题,而且不必增加大量建设广播电视网络的投入。通过与广电运营商的网间结算可以获得相当的网络收益,并且能够提高移动数据业务的使用率,增加网络自身的收益。
目前,由于手机电视业务尚处于初期阶段,其实现技术多种多样,面对未来广阔的发展前景,各种实现技术之间的竞争在所难免。我国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尽快开展相关的技术研究,确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案,探索合理的商业运作模式,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从而为此业务的良性发展奠定基础。
发布者:吕勇
- T-DMB推动手机电视市场崛起(08-15)
- 高清晰度数字电视适配均衡器GS1504(08-18)
- 下一代数字电视解码方案的改进 (08-19)
- 手机电视的技术(08-19)
- 全球手机电视三大技术标准对比分析(08-19)
- 液晶电视坏点:不可修复的物理损伤(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