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战烽烟四起,华为为何四面树敌
虽然P10陷入"内存门"让华为略显尴尬,但是,在与韩国企业或机构的多次较量中,华为却未输下阵来。
继在泉州中院一审胜诉三星致三星需"赔8050万元、22款Galaxy手机遭禁售"后,华为再次在美国的战场上击退韩国企业发起的专利诉讼。
日前,美国加州南区地方法院发布了撤销令,驳回了SPH AMERICA LLC(以下简称SPH美国公司)对华为公司发起的涉嫌侵犯其9项专利的起诉,理由是SPH公司不具备诉讼资格,因为SPH美国公司并非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至此,这场始于2013年的诉讼,历时4年之后,以SPH公司起诉被驳回而暂告一段落。
不过,虽然华为在与SPH公司的诉讼较量中获胜,但并不代表华为不构成对涉案专利侵权。因为华为与幕后真正权利人的战争尚未结束,双方最后是战是和,还存在一定的变数。
疯狂:苹果、诺基亚、索爱、HTC等首批20多家手机厂商被诉
2008年,SPH公司针对索尼爱立信、京瓷、HTC等三家企业率先发起专利诉讼。
2009年,诺基亚、摩托罗拉等19家手机生产商因擅自使用WCDMA等第三代移动通信相关专利技术,被SPH公司在美国诉至法院。
2013年至2014年,SPH公司又相继将华为、三星和四家美国电信公司等诉至法院。
一时间,有点名气的手机和通信厂商都成SPH公司争相起诉的对象。
那么,SPH公司缘何如何疯狂?其底气又从何而来?
底气:SPH美国公司是韩国电子电信研究院的"代言人"或"代理人"
事实上,躲在SPH公司背后的,其实是韩国电子电信研究院(Electronic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Research Institute,以下简称"ETRI")。
虽然ETRI类似国内的事业单位,属于一家非企业法人机构,但是其在通信技术领域的实力和积累却不容小觑额。
上世纪90代,恰是ETRI与高通达成技术合作,将CDMA技术引入韩国。而在推动CDMA技术普及和应用的过程中,ETRI也积累了大量的专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信息显示,早在2006年,ETRI提交的专利申请量就位居全球第166位。
2006年,ETRI将部分专利排他许可给韩国SPH公司,2007年,部分专利被转移到SPH美国公司,此后,SPH美国公司就在美国充当了ETRI诉讼代理人的角色。
争议:SPH美国公司是侵权案件当事人?还是仅是诉讼代理人?
在SPH美国公司诉华为专利侵权案件中,据以起诉的9项专利均由ETRI所有。那么,结合SPH美国公司与ETRI的专利许可合作,SPH美国公司能否起诉华为呢?
对此,美国加州南区地方法院认为:ETRI仅仅将SPH美国公司当作诉讼和许可代理人,SPH美国公司实质上并不能违反ETRI的利益而做出自主行为(除了挑选对象和发起诉讼),因此,与一般的排他许可不同,ETRI并没有把专利的实质权利转移给SPH美国公司,所以SPH不具有宪法第三条规定的诉讼资格。
与此同时,法院也驳回了SPH美国公司要求增加ETRI作为共同原告的请求,理由是:SPH美国公司既然不具有诉讼资格,也就不具备成为共同原告的资格。
而法院之所以如此认定SPH美国公司与ETRI之间的关系,究其根源在于ETRI提供的一份证言。
ETRI曾声明称,1)SPH美国公司提起的诉讼ETRI保留"做出所有决定的权利",2)这家实体不能"单方面"达成许可协议。 简单说,ETRI所发布的声明表明SPH美国公司从ETRI处获得的并非传统意义独占许可,只是许可和诉讼代理。这意味着SPH美国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涉嫌侵权的企业直接发起诉讼。
反思:华为海外多次击退各类机构的诉讼围剿,国产手机学点啥?
显然,华为继在国内让三星尝到了败诉的苦果,如今,又让韩国机构的代言人在美国尝到了败诉的滋味。 值得一提的是,在华为之前,包括三星等在内的一些主要企业已经先后ETRI达成和解,只有华为在诉讼的对抗中坚持到了最后。
类似的情形还有华为在英国与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UPI公司)的较量,英国法院作出判决前,最初一起被起诉的三星和谷歌,也都早早与UPI公司达成和解。
而就最终的判决来看,华为的坚持显然也算让自己尝到了甜头,因为谈判过程中,UPI公司抛出的专利许可费率方案,未得到法院支持。
由此可见,虽然华为在P10"内存门"上的一些表现令很多消费者颇有微词,但是,在全球专利诉讼战场中的较量,华为还是有很多地方值得其他国产手机厂商学习。
- TD终端推进平稳进行 华为入网终端或将达5款(03-29)
- 华为拟明年推基于Android及Symbian智能手机(10-08)
- 华为发布亚太首个HSPA+商用网络(03-01)
- 华为携手StarHub迈向移动宽带之路(03-03)
- 华为面向全球发布新一代开放式网真系统(03-20)
- 华为全球最薄CDMA手机C5600登场(03-07)